成办发〔2017〕4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3:11:5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成办发〔2017〕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成都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48号)要求,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为市民提供坚强健康保障,结合深化医改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病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在四川省率先完成了“三位一体”的新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全市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3.1万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目前,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每年新发肺结核患者5000余例,发病数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首位。现有结核病防治能力和技术措施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耐多药和流动人口肺结核发现与治疗管理难度大,学校结核病疫情时有发生,公众对结核病的主动预防意识不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防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引领的工作原则,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为建设“健康成都、幸福蓉城”,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健康保障。

(二)规划目标。到2020年,继续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综合防治服务体系。通过与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发达城市结核病指标进行对标,确保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0/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6%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6%。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2%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2%以上。

3.开展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工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包括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在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新技术。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80%县级疾控中心要从能力建设角度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保障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健全服务网络。强化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分级诊疗原则,普通肺结核患者由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没有条件设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市)县,要委托有条件的相邻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转诊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诊治。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隔离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公安监管民警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抚恤待遇。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防治队伍稳定。做好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明确机构职责。要按照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要求,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首诊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诊核实。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查和健康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对居家治疗的患者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收集与分析、防治技术指导,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及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4.提高检测能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县级至少要开展结核病痰涂片、痰培养和XpertMTB/RIF检测,市级要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发、应用实验室先进手段,大力推广应用国家推荐的结核病病原学检测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包括液基夹层杯全自动离心抗酸菌染色技术、药敏试验、基因检测、结核感染T细胞检测、环介导等温扩增检测技术(LAMP)、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糖化白蛋白测定等技术手段,缩短结核病的诊断时间,提高检测精度。

(二)改进发现策略,加大发现力度

1.加大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就诊人群和体检人群中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诊核实,并及时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合作,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做好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各区(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五类高危人群进行痰培养,并按要求将结核菌培养的阳性菌株送至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药敏实验,同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三)规范诊疗行为,增强治疗效果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加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规范,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要转回基层,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居家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3.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控措施。市公卫中心作为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儿童结核病专科建设,规范诊断和治疗服务,提高诊治能力,打造专业技术优势。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市公卫中心作为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全市结核病定点医院的临床诊疗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制定并完善结核病定点医院工作规范与工作质量考评方案,并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要完善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各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专项执法检查。

(四)做好健康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纳入机构考核。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实施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管理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五)控制诊疗费用,提高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依规对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进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患者办理结核病特殊门诊手续。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

(六)强化分类指导,突出防控重点

1.加强双重感染防控。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区(市)县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强化部门合作和责任落实,做到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早发现、早处置。加强日常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等工作,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开展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规范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指导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做好跨区域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等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在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监管场所要对被监管人员开展入监(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患者治疗管理,对出监(所)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发挥示范引领,提高防控成效。继续开展四川省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探索建立结核病分级诊疗,巩固和完善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开发医保和关怀政策,提升基层防治能力,创新防治方法,整合防治政策和信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防治质量。

(八)保障药品供应,规范使用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监测各区(市)县药品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药品紧急采购资金的调节作用,保障抗结核药品的供应。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对身体状况适合使用免费药品的肺结核患者,要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市级要开展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工作。

(九)加强信息整合,提高管理效率。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十)强化健康教育,提高宣传实效。创新传播手段,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新媒体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结合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千校、进千村入万户等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对结核病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目标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

市卫计委要充分发挥市防治人类重大疾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计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审核上报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单位)要支持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及时报道市级相关部门防治结核病的工作进展和成效,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市发改委做好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咨询等服务工作。根据先进的结核病实验室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运用,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后,会同市卫计委审核上报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争取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促进定点医院缩短结核病诊断时间,提高诊疗水平。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市公安局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患结核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管理,以上监管场所的属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检查和治疗;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教育和日常教育内容。

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市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并加强资金监管。

市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区(市)县两级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

五、监督和评估

各区(市)县要定期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市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不定期开展行动计划在各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十三五”末组织开展行动计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554.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