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7〕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成办发〔2017〕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成都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49号),进一步推进成都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艾滋病防治各项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提高69.83%,病死率降低53.88%,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成都市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总体目标。
目前,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全市范围内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较高,中老年男性感染人数增加较快,青少年性观念开放、危险意识淡薄,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这些因素都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部分区(市)县和部门(单位)对防治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技术手段有限,防治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会力量参与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方位完善防控体系,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深化对标管理,推进比学赶超,优化防控策略,强化防治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各类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2%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控制在3%以下。
4.全市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6年增加一倍。
三、防治措施和重点任务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宣传部门要协调指导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单位),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宣传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行政学院、团校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族宗教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
强化青年学生教育。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等部门(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完善学生艾滋病防治体系。教育部门将艾滋病防制纳入学校卫生工作评估,中学学校建立校长负责制,加强教师能力建设,保证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的课时和质量。建立家校联系机制,把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驻蓉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资料,在入学军训期间开展不少于1课时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持续开展“成都艾青春”行动,培训一批志愿者并保持稳定,支持学生团体连续开展一批防治项目,充分利用“成都艾青春”微信号和高校微博,开展特色鲜明的宣传干预活动,建立网络预约和自检平台,尽早发现感染者,提供随访和关怀咨询服务。
强化流动人群宣传。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在优化拓展城市空间的进程中,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本地社会管理相结合,将流动人群的艾滋病防治融入健康城市、健康社区、健康单位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对流动人群集中的“东进”生产加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北改”物流市场和城乡集合部、“南拓”大型技术产业服务基地等地区,将艾滋病与生殖健康、禁毒宣传相结合,开展健康教育、行为干预、监测检测等服务,建立固定咨询检测点,确定检测日期,定向随访追踪的流动人群艾滋病防治模式,建成健康示范园区,最大限度为流动人群提供方便可及、专业可靠的健康服务。
强化老年人宣传。民政、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完善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健康服务阵地,利用文化广场、文化大院、健康绿道、健康公园等场所,提供市民化、亲情化、个性化的宣传服务。发动社区(村)干部、网格员、医务人员参与,进村入户,不定期到老年人聚集的茶馆、敬老院、养老院等场所,提供宣传咨询服务,促进老年人群安享健康文明的晚年生活,建设和谐宜居生活城市。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机关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工商、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统筹资源,保障免费安全套的供应,确保星级宾馆安全套摆放率和无偿提供率达100%,其他公共场所摆放率和无偿提供率达到95%以上,并将安全套推广工作扩大至普通高校、建筑工地、乡村(街道、社区)、旅游景区等。加强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加强新媒体技术的应用,探索适宜的综合干预策略。促进高危妇女干预,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多部门共同配合,加强阳性暗娼管理,减少传播。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积极探索促进感染者配偶告知及检测的具体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综治、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加大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力度,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完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机构的转介机制,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根据注射吸毒人员的流动变化等实际情况,增设或调整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延伸服药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应当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疫情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2.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社会组织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中心城区要优化服务品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通过网络、移动APP、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为有意愿人群提供咨询检测。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3.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其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单位)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外国专家管理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卫生计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按照就近治疗原则,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构建以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核心、市级定点医院为龙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点为延伸的艾滋病治疗体系,提供双向转诊,上下联动,富有效率,从诊断到治疗的“一站式”服务。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承担当地艾滋病诊断、治疗、随访及药品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抗病毒治疗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中医药、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提高艾滋病感染者生活质量、稳定和提高免疫功能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机制,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研究并推广能发挥、体现中医药特色的治疗措施。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卫生计生、人社、民政、教育等部门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优化定点医疗机构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4.强化救助政策落实,给予人文关怀。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条件区(市)县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各区(市)县要积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国家防艾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加强培训和扶持,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国家防艾基金项目。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服务分级能力评估,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进一步发挥工会、团市委、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七)加强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艾滋病流行现状和传播危险因素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实施“一地一策”。高、中流行地区要重点加强源头治理,减少新发感染。要健全疫情监测系统,掌握主要流行危险因素及其流行态势,因地施策。异性传播上升的地区要在疫情流行特征明显的区域持续开展社会综合整治,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防止感染者从事暗娼活动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加大对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违法犯罪场所和人员的打击力度,阻断“毒”“性”交织传播。要根据当地疫情特点确定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降低其高危行为。低流行地区要坚持预防在先原则,重点加强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及感染者发现和管理。结合当地疫情特点,开展专题调查,增设监测哨点;继续扩大检测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高危人群检测,保持低流行态势。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区(市)县政府要对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协调机构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我市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疫情严重和贫困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扶持。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提升防治水平。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结合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实施,组织科研攻关,重点开展艾滋病疫苗、新型诊断试剂及耐药检测技术、预防母婴传播技术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感染预防控制策略、创新药物及二线药物仿制、临床及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优化等研究,力争在防控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交流,通过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推广我市艾滋病防治经验,扩大国际影响。
五、督导与评估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订本计划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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