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6〕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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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6〕41号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智慧食安”建设,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抽检监测结果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取避免风险、预防风险、控制风险等方式,对风险程度越高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采取越有力、有效的阶梯防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第三条成都市范围内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适用本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普查、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分级防控、动态管理、群防共治原则。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是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案件稽查、信息公布的重点。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越高,越要采取针对性、靶向性越强的风险防控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成都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数据中心职能,在实施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数据服务过程中,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作为重要服务内容,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交互式服务。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托成都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数据中心,运用手机等手持终端与“互联网+”食品风险分级管理互联互通,实现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数据共享共治,为全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奠定现代化技术管理基础,实现常规执法监管体制向风险分级管理数据秩序监管体制转变,显著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质量与效率。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风险监测中发现较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针对性的食品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培训、指导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调查、识别、特征描述、危害分析等;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综合评价,确定风险因素等级和总体风险等级;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对应等级风险防控措施;根据本区域实际,细化补充相应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行为规范,细化完善相应等级风险防控效果评价标准;及时向成都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数据中心上报本区域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业务数据。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八条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章风险识别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调查、风险监测等风险识别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年度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及时掌握食品风险信息;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借以跟踪监测本区域内相应食品安全状况,及时掌握食品风险信息并主动回应公众关切;





(三)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





(四)向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宣传常见食品潜在风险描述及原因,引导和发动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识别;





(五)从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投诉举报、风险交流中及时识别和掌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建立时序档案。





第十条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合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构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保障体系。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原则,针对食品安全中的突出问题和行业“潜规则”进行跟踪监测和科研攻关,及时破解和掌握不断发展的食品安全风险及管控办法。





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危害食品行业潜规则目录(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托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哨点民生工程建设,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农业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风险识别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品、饲料违禁添加物及违禁药品、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源头风险的识别工作,累积重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名录,并及时向成都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数据中心报送风险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并及时向成都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数据中心报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监管数据。





卫计、工商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数据的推送和分享工作。







第三章风险分级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对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百分制综合评定计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七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九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





(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





(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





(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





(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静态风险表》,详见附件2),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因素进行量化评分。





第二十三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还应当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考虑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规定,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施行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评定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参照《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四章风险评价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因素现场打分评价,应按照国家、省、市、区(市)县抽检监测计划发现情况率权重分值。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三十条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风险等级确定表》,详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的评定还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确定。





第三十二条成都市餐饮服务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可以作为量化分级调整的依据,具体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D级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录入成都信用网。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市级或省级、国家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三)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五章分级管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本区域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风险等级基本监管和补充监管措施指导目录,坚持风险等级与监管措施相匹配,以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并安排针对性、靶向性跟踪监督抽检;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并确定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哨点的监控对象,实施多频次监督抽检,具体检查频次由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运用智慧化监管信息技术手段,统计分析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分类,建立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争取财政预算和监管力量支持。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把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各区(市)县政府把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强化责任和效果。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觉进行风险调查、识别、分析和评价,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提高食品生产经营风险控制水平,通过事前避免风险、事中预防风险和控制风险、事后转移风险等方式,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应当列入其发展计划和食品监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通过HACCP等食品风险防控能力达标认证,可申请同级或上级政府给予企业发展的奖励或激励性政策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小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业态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价表,结合监督抽检和专项检查,综合评定食品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等级监管措施,评价整治效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拒绝接受食品风险等级评价和专项整治的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小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除依法处罚外,将记入食品从业个人信用档案或其他征信档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食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危害食品行业潜规则目录



2.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4.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附件: 1 · 16CBF41—1

2 · 16CBF41—2

3 · 16C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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