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7〕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成办发〔2017〕3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现就健全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
1. 家庭对象: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居住证持有人家庭(均包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 个人对象:我市户籍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规定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人员。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程度、家庭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一年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二、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供我市居住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
(四)救助方式。
1.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三、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各级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结余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其余区(市)县以自筹为主,市级财政对部分区(市)县给予一定补助。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过程进行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经费保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履职尽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和监督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二)抓好制度衔接。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通过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推动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积极探索推行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援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市)县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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