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7〕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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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7〕11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职能分离移交给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86号)精神,结合我市分离移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规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规范标准,有序实施。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三)职责明晰,有效衔接。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并组织实施,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要求,对在蓉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区(市)县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公司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分离移交工作从2015年11月启动,2016年完成辖区国有企业摸底情况,2017年完成水、电、气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国有企业生活物业管理移交及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资金保障



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规定执行。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按照不超过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标准执行。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所在地政府自行解决。



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标准



(一)供水分离移交。在蓉国有企业生产与职工家属区生活用水管网设施分离,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含室外消防栓)分别计量,生活用水改造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标准,“一户一表”表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归属移交企业的全部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中心城区范围由市兴蓉集团下属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移交企业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无偿接收划转资产;市兴蓉集团下属兴蓉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移交企业签订工程协议,负责维修改造的设计和施工。其他区(市)县由相应的自来水公司承担维修改造工作,移交企业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积极协调,并指定机构无偿接收划转资产。以上户表改造费用均按照不超过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标准执行(包括涉及二次供水的设施维修改造及运行维护费用,但不含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其费用按原途径支付)并据实申报。



(二)供电分离移交。在蓉国有企业生产与职工家属区供电线路设施实施分离,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户表改造安装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资产无偿移交。移交企业与所在地供电部门签订改造移交协议,协商制定维修改造方案,按照“充分利旧”原则,每户按4-8千瓦进行配置。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工程可研、设计、旧设备设施拆除、施工、监理等费用,按国家行业有关计价标准执行。涉及转供用户供电改造,由移交企业与属地政府积极协商妥善解决。



(三)供气分离移交。在蓉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燃气管网设施分离改造,按照老旧户表出户、一户一表原则进行。中心城区范围由成都城投集团下属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移交企业签订维修改造及资产移交协议,改造费用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标准按实结算。其他区(市)县由相应的燃气公司承担维修改造工作,移交企业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积极协调,并指定机构无偿接收划转资产。户表改造费用按照不超过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标准执行。



(四)职工家属区维修改造及物业管理移交。企业职工家属区维修改造应达到所在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平均水平,与“北改工程”“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参照市“四改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转型升级“四改六治理”十大行动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四改六治理〔2014〕3号)实施,达到和谐、宜居、安全、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设施标准。



1. 物业管理移交。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属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对于无法接收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由属地政府牵头指导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实行居民自治或引入物业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移交企业明确界定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房屋等资产无偿划转给属地政府指定的机构接收,物业管理移交过渡期的补助费用由移交企业承担。



2. 房屋维修资金归集与移交。移交企业在物业管理移交前,应清理职工住房维修资金,包括缴存、管理、使用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主动告知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未按标准归集或挪用的,由移交企业补足资金后交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五、工作任务



(一)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主动与接收单位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及组织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或框架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研究物业管理移交接收方式,保证企业小区改造后及时移交和实施社会化管理。



(二)移交协议。在蓉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企业与所在地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公司)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协商、论证、审核,就分离维修改造方案、设计、经费、改造期间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设计、改造协议实施维修改造。交接双方根据清理后需移交资产具体情况,在明确双方责任后签订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协议。移交企业家属区物业改造项目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程序确定维修改造单位。



(三)移交程序。“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的,移交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由移交企业上级集团审核批准,报所在地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



(四)人员安置。分离移交企业涉及“三供一业”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按照“双方自愿、择优录用、归口管理”原则协商确定,对于无法接收安置人员,由移交企业自行妥善安置。移交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六、组织领导



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有关单位参与,设立在蓉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组,负责督导和协调“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各分离移交企业、各接收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和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政策宣传



在分离移交工作中,各移交企业和属地政府要认真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移交企业要妥善处理好分离移交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保持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密切关注维稳动态,合理引导,维护分离移交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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