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6〕3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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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6〕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突发事件分级





1.5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2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3应急响应





3.4应急措施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4.2责任追究





4.3总结评估





5应急保障





5.1人员及技术保障





5.2物资与经费保障





5.3信息保障





5.4医疗保障





5.5宣传培训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2预案演练





6.3预案实施





6.4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成都市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适用于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





1.5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坚持属地处置、快速反应和预防为主的原则。





1.5.1属地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控制事态发展,加强舆情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的安排部署组成工作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指导,给予技术支持。





1.5.2快速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食药监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质监、农业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事发地区(市)县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控制事态、救治伤员、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维护稳定。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相关规定暂控或全面查封突发事件涉嫌的源头食品、原料及其生产经营场所、设施,防控事态进一步发展。事件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救治和调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1.5.3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应急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指挥长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分管食品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区(市)县食药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主要由宣传、农业、经信、卫生计生、商务、建设、交通、教育、公安、民政、环保、质监、食药监、旅游、民宗、水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及食品安全应急专家组成。其中涉及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邀请法院、检察院同步参与。





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和部署应急决策;负责事件现场处置,研判、发布事件重要信息;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行动,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区域范围,必要时由市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食安委指挥成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及时指导事发地区(市)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处置工作,给予专业技术支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委托市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工作;强化技术检验检测预警、哨点医院监测预警和网格化监管预警;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风险监测的力度和频率,通过加强日常检验检测预警、执法案件预警、投诉举报舆情预警,尽早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并将监测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市食安办、有关区(市)县政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时,立即报告当地食药监部门。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县食药监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县食药监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药监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县食药监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药监部门。





(7)食药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药监部门报告。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





3.2.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2.3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3.3应急响应





3.3.1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





3.3.2 IV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区(市)县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反应,综合调度,高效指挥。统筹整合各方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防止蔓延;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医疗器械及药品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迅速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按照应急要求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和持续跟踪事件舆情,有效组织舆情应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级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3.3 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按照市食品安全突发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统筹指挥安排,快速响应,综合调度各方处置力量,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妥善掌控舆情应对。





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区(市)县政府,应按照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给予技术支持。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我市周边地区的,由市食安办立即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3.4Ⅱ级和Ⅰ级响应由市和区(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3.5未达到本预案IV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3.3.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





事件危害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3.3.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食安办根据各区(市)县政府的报告,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3.4应急措施





3.4.1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3.4.2现场处置





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封存、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和召回;对怀疑属于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4.3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24小时内向同级食药监、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3.4.4应急检验检测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检验检测报告,应急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





3.4.5事件调查





事发地食药监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公安、质监、农业等部门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向应急指挥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统一领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研判和持续关注、应对突发事件舆情。通过发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4.7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应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费用。





4.2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食药监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药监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





5应急保障





5.1人员及技术保障





区(市)县食药监、农业、卫生计生、水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组建专业应急队伍,结合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原则上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承担。依托各部门现有资源遴选一批应急检验检测实验室,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检验检测任务,检验检测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要开辟应急检验检测绿色通道,优化检验检测流程。





5.2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5.3信息保障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5.4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5.5宣传培训





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食药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2预案演练





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应每2年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4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件)。







附件:应急工作组名单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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