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6〕2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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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6〕21号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1日





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切实做好全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更好地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需求,统筹考虑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要求等因素,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规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公平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项目及相关事项,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房管局或其下属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若为政府融资平台,必须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职能。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收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住房小区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年度规模,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规模,在科学测算拟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资金需求编入部门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预算按有关规定批准后,购买主体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





购买主体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各区(市)县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情况,分解下达各区(市)县分年度应承担的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分年度应承担的购买服务资金上解市级财政。





(二)公告信息。购买主体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





(三)确定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对工程建设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购买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六)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由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的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需要资金调剂、项目调整等情况的,由市房管局认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市房管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总规模及年度规模,牵头组织实施,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本级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资金。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合同或相关规定将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及时足额上解市级财政。市财政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增列入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向购买主体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要求,出具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批复的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职能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





第十九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二十条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及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贷款资金、违规转包等问题,督促相关主体单位立即纠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成立协调小组,共同研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推动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发展动态等信息,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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