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6〕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北改”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3:18:3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北改”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成办发〔2016〕9号





金牛区、成华区、新都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北改”工程,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现就延续“北改”政策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支持和鼓励国有存量土地再次利用





(一)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划拨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根据项目所在区政府核定情况,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拆迁量达到应拆建筑面积50%的,市政府按双评估价差60%计收土地出让收入。





(二)政府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北改”,改造整理出的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土地成交价款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其余部分按照原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11〕26号)的规定,作为土地整理开发成本和合理投资回报从基金预算中安排返还项目实施主体。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上市的土地,按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经政府批准的以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按照“地随房走”方式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收土地出让收入。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拆迁量达到应拆建筑面积50%的,按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收入。





二、继续支持企业加快开发建设





为支持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联合或并购开发,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继续执行项目报建政策





(一)单位自建房可按拆除产权面积的1.5倍免征报建费,超出部分面积以及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的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报建的,报建费按2015年“北改”收费标准(170元/平方米,含30元/平方米轨道基金)执行。





(二)用于安置“北改”区域内居民的安置房(含招拍挂土地出让合同中或政府安置合同中明确的返迁安置房),按拆除产权面积的1.5倍免征报建费,超出部分面积参照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开发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用于安置“北改”区域内农民的安置房,报建费按照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开发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以上涉及国土、报建的有关政策按本意见执行。其余“北改”政策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2〕60号)文件执行,有效期由2017年4月10日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





涉及新都区“北改”范围,由新都区政府参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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