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5〕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5〕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环境监管制度
(一)健全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健全成都市地方环保法规体系,强化环境法治保障。加快拟定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草案,适时启动立法工作;开展《成都市饮食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
(二)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按照《成都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1)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划分环境监管网格,确定辖区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制订监管方案,健全监管档案,实施差别化监管,做到责任主体和监管任务明确,责任范围边界清晰。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备案(由市环保局汇总上报),并向社会公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明确区域内的环境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做到环境监管全覆盖。市环保局要加强监督,每年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对下级政府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市)县环保部门要承担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三)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对限制、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包括限制执法检查、阻碍依法征收排污费、违法减免排污费等规定,2015年12月10日前,各区(市)县政府要将清理情况报市政府。
二、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开展一次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污染治理和隐患整改落实到位。2016年1月20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检查结果(由市环保局汇总),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督查抽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环保大检查方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并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环保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责任。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环保部门接到涉嫌环境犯罪举报后,在调查中发现证据有可能灭失、被阻挠执法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迅速通知公安机关并立即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公安机关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明确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及时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安监、环保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司法部门在案件的调查及审理过程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六)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监管执法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扩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七)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各区(市)县政府要全面清理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同时,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大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不留缝隙,严防死守,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八)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公安、经信、工商、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严格规范环境执法监管
(九)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对象发布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责环境监督职责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
(十)开展环境执法稽查。从2015年起,市环保局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稽查内容,确定稽查工作计划。每年要对全市30%以上的区(市)县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较多的地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对当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监察工作中的执法情况,以及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对群众屡次投诉、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专案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材料要立卷归档,实现“一案一档”。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四、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十一)落实政府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环保规划中具体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区域、园区规划,实现科学有序发展。建立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保工作机制,强化依法对违法企业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措施的落实。不断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审计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缴纳排污费。要自觉开展清洁生产,淘汰污染大、能耗高的工艺和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要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重点排污单位要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环境信息。探索第三方监督模式,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促进行业环保自律。
(十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鼓励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建立财政、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
(十四)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者推诿执法等监管执法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
(十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配足配强区(市)县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各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抽调、借用下属环境监察队伍执法人员,尚有空缺编制的区(市)县环境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尽快补充到位。加强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到2017年底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新进人员录用,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在环境现场执法、夜间巡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等高风险岗位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和人身安全保障办法,对依法依规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要实行尽职免责,保护和调动环境执法人员积极性、主动性,稳定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
(十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各级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能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2016年底前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强化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大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力度。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落实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查封扣押、举报奖励及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等经费,设立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办案经费。提升与环境监管执法相适应的环境监测能力。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成立专项督查组,每半年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成都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2.成都市加强环境监管重点任务分解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1
成都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省关于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以及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为契机,以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水十条”为抓手,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完备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高效的环境应急防范体系、全面的污染源综合信息支撑体系三大体系, 做到监管网格边界清晰、监管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同时,加强责任网格间的联动,实现对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确保区域环境安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
三、工作内容
(一)网格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以行政区域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第一级网格: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
网格主体: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
网格数:全市共划分21个一级网格,分别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
网格单元: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根据乡(镇、街道)、重点片区(工业园区)及上报的重点监管企业为依据,具体组织划分网格单元。原则上污染源较多的乡镇、市(县)级工业园区应独立划分为一个单元格,污染源较少的多个乡镇可统一划为一个单元格。
第二级网格:各乡镇、街道。
网格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网格单元:在第一级网格主体的指导下具体划分。
第三级网格:各村、社区。
网格主体:各村(居)委会。
网格单元: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
(二)网格职责。
1.网格责任人员。
各级网格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分别明确网格主体责任领导、网格单元主要负责人、网格直接责任人等三级主体,实行逐级负责制。
网格主体责任领导:各级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对本级网格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督促本级网格环境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本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督查,对所属网格责任无故不落实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网格单元主要负责人:负责划定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对应每个下一级网格成立监管工作组,指导、监督下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组织实施网格内开展各项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工作。
网格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落实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做好现场记录,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收集证据资料,及时调查处理信访纠纷,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环保部门。
第一、二级网格环保机构:统一监督本级和下级各网格监管工作组工作。建立、完善污染源档案,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全面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等案件,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重点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信息;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及时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第三级网格环保联络员:对网格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饮用水水源地等开展巡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上级网格主体处理日常举报投诉,向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做好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工作。
3.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
按照本级网格主体划分的环境监管职责,承担网格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等环境监管工作。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立即上报本级网格主体,建议网格主体单位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三)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3.完善监管档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准确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资料,并保持动态更新。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
(四)网格运行。
1.巡查。上级监管工作组每年要对下级网格的环境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网格职责,对本级所监管的对象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逐级上报;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考核评价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五)网格监督。
1.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责令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2.公众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5年11月中旬)。
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认真部署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2月15日前)。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明确各级网格的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各区(市)县政府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上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三)调整完善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建立污染源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各网格范围、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各区(市)县政府网格化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要在2015年12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汇总。
(四)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
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地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全面排查和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各区(市)县政府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要负责积极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合力。
(二)建立完善机制。
各级网格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执法效能。
各地要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建立环境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三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学习,适应监管工作任务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网格主体单位确定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环境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执法优势,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充实网格执法力量,提高各网格环境监管效能。
(四)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排污者的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侦办环境犯罪或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附件: 1 · 15c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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