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5〕2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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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5〕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办发〔2006〕110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成都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15年修订)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1.1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2.1.2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2.1.3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1.4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 区(市)县应急管理体系




2.3 旅游企业应急组织及职责




3 预警预报和应急报告




3.1 预警预报




3.2 应急报告




3.2.1 应急值班




3.2.2信息报告




4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分级响应




4.1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4.1.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4.1.2 重大事件(Ⅱ级)




4.1.3 较大事件(Ⅲ级)




4.1.4 一般事件(Ⅳ级)




4.2 分级响应




5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5.1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程序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5.2.1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程序




5.2.2突发食物中毒应急处置程序




5.3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6 后期处置




7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和准备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9.2责任追究




10 预案管理




10.1预案培训与演练




10.2 预案修订




10.3 预案解释




10.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旅游形象,确保旅游行业的安全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8)《旅行社条例》;



(9)《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10)《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11)《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2)《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4)《四川省旅游条例》;



(15)《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6)《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四川省旅游局应对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8)《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境内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伤亡事件。




(1)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因水旱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等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




(2)事故灾难事件:主要包括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游乐和特种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社会治安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因人群拥挤、建筑物垮塌等原因造成游客伤亡的突发事件。




1.4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重视旅游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旅游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区(市)县政府为主,实行区(市)县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6)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迅速分级响应,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予以应对,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




(7)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提高旅游行业应对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1.1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旅游局局长




成员:市旅游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外事侨务办、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台办、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2.1.2指挥部的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和相关处置工作;




(2)决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措施,指挥、协调市级相关部门、相关区(市)县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决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范围和等级;




(4)决定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审批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6)研究、决定其他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事项。




2.1.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局局长担任。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核实、汇总上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和情况,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部署;负责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方案;负责协调实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终止相应等级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建议;承办指挥部交办其他工作。




2.1.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旅游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方案;组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协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工作;统筹安排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值守;收集、整理、汇总、上报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承担指挥部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任务。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旅游安全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公安局:负责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指导防灾减灾措施实施。




市交委:负责道路、水上旅游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洪涝灾害信息及防洪预警信息工作。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森林、园林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市属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实施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医疗机构实施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来蓉旅游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旅游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台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来蓉旅游的台湾同胞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旅游者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协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特殊及极端气候条件下的气象信息和气象保障。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2.2区(市)县应急管理体系




各区(市)县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2.3旅游企业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旅游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旅游安全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组织机构,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警预报与应急报告




3.1预警预报




(1)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2)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对预警信息的发展情况实行24小时跟踪监测,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制定预防措施。




(3)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形势。




(4)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5)充分利用成都旅游应急指挥中心和旅游网络舆情监测及旅游信息短息平台,建立全面覆盖、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6)建立区(市)县旅游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应急救援的高效指挥平台。




(7)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责通报情况、制定措施、作出部署、适时监测,进入待命状态,做好相关应急准备。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布旅游咨询电话、信息报送渠道和安全出行警示。




3.2应急报告




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报送的原则,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和上报。




3.2.1应急值班




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号码(028-96527或028-61882955),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登记、交接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3.2.2信息报告




(1)报送范围。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死亡、失踪3名游客以上的突发事件信息;涉藏、涉稳、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造成重要影响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险情信息。




(2)报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大基本要素: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等基本情况;涉及人数、造成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领导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事件态势是否可控。




(3)报送时限。凡需向上级部门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应急办书面报告详情。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的1小时内直报市政府应急办并说明迟报原因。同时要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四川省旅游局报告。




涉外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通报市外事侨务办。




发生境外游客1名以上死亡的,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通报市外事侨务办的同时报四川省旅游局。




(4)值班人员接到全市旅游行业应急报告电话后,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来电时间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领导到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随后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报告。




4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分级响应




4.1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旅游局《应对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造成30名游客以上死亡,或者100名游客以上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1.2重大事件(Ⅱ级)指造成10名以上30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50名以上100名游客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1.3较大事件(Ⅲ级)指造成3名以上10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10名以上50名游客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1.4一般事件(Ⅳ级)指造成3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10名游客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按照国家旅游局、省政府及省旅游局统一部署,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及市旅游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




(2)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按照国家旅游局、省政府及省旅游局统一部署,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旅游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




(3)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市旅游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也应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




(4)发生一般事件(Ⅳ级)后,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监督。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级别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




5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5.1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公安、卫生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有人员伤亡时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3)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亲属安抚工作。




(4)市旅游局在接到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并按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事发地有关部门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携带相关设备和器械赶赴现场施救,事发地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按照就近、就急原则,立即指挥调度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医疗救援。重伤伤员经紧急处置后,根据伤(病)情,可按医疗程序转送上级医院抢救;卫生部门对于重伤员的抢救,要把救治责任落实到人,尽最大努力救治伤员。




(6)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部门、区(市)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的规定,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




(7)成都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涉旅安全事故时,按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市领导的要求,市旅游局派员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5.2.1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服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旅游团队调查处置、住宿的旅游饭店、旅游车辆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就地隔离观察决定,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旅游团队做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病例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疫情发生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




5.2.2突发食物中毒应急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当地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本旅行社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4)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




(5)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同样适用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3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组团旅行社和地接旅行社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和承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6后期处置




(1)Ⅰ级、Ⅱ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得以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全部得到救治时,由国家旅游局、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实施。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并实施。




(2)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区(市)县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上级部门,并通过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修订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或对本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7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成都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




8应急保障和准备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并组织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9.2责任追究。



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或处理中,有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做好经常性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影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




(2)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3)在预防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经济、民事法律法规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区(市)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旅游企业要加强各项应急预案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普及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10.2预案修订




当旅游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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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