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5〕3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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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5〕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构建农产品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管控体系,整市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体系




(一)健全农业投入品配送网络。依法规范农资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发挥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建立和完善新型农资供应体系、农药销售溯源体系,改造提升农资配送体系,加强农资放心店、庄稼医院规范化建设。鼓励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实现县域农药统供率90%以上;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庄稼医院配套开展统防统治,延伸农药经营服务链条;严格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现兽药经营溯源。




(二)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重点抓好蔬菜、水果、食用菌等优势农产品质量标准及与之配套的生产技术规程的制(修)订,构建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标准体系。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和带动农户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大力推行绿色增收模式,以畜禽产品健康养殖和种植业产品绿色防控为核心,大力实行统防统治。实施品牌战略,着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统称“三品一标”)登记,鼓励优势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域积极申报国家级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对新获准“三品一标”和出口备案基地认证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到2017年,全市获得质量安全认证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占生产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大力提升产地环境质量。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和农产品环境监测数据库,合理布局农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防止污染物进入农产品生产链条。大力推广有机肥和生物源矿物源农药,探索建立生物源矿物源农药施用补贴等鼓励机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强化耕地质量提升,推进种养循环,大力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和有益微生物群,有效提升土壤培肥能力。




二、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一)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以属地为网格单元,完善县、乡、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区(市)县农业部门要设置专门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足专职监管人员;同时按照监管重心下移和监管全覆盖的要求,实施农业部门内部全员监管,划片包干到人,建立区(市)县监管网格。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专门负责服务区域质量安全监管,要按要求配齐专职监管员负责服务区域巡查,同时负责指导村级协管员开展工作,建立乡镇(涉农街道)监管网格。村(涉农社区)配备兼职协管员,承担田间地头、养殖小区的督导巡查,收集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重点对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村(涉农社区)监管网格。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测。加快推进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和资质认证,重点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制定职级职称晋升、经济待遇提升和有毒有害津贴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吸引、稳定优秀人才。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和风险评估体系,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监测产品种类涵盖“菜篮子”、“果盘子”和“米袋子”主要农产品,监测范围覆盖主要种养殖基地,监测重点为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非法添加物等和生猪屠宰。市级监测重点强化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和农产品风险评估,县级监测重点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乡村监测重点为农产品销前快速检测。




(三)强化质量安全执法。整合农业行政执法力量,重点加强县级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农业、食药监、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和违法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非法添加物以及伪造、冒用 “三品一标”标志标识等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实行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防控体系




(一)建立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溯源体系。按照“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要求,用3年时间建立集投入品销售监管、农产品生产监管、检验检测、产地证明管理与溯源为一体,全市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溯源体系,实现对主要优势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并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平台对接,形成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二)深入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各生产经营主体要积极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托县乡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的开具统一编号的产地证明;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要加强产地农产品监督抽检力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对取得“三品一标”质量安全认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准予免检入市销售;其他食用农产品凭批次产地证明或经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集贸市场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依法应检疫的食用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法定机构检疫合格,附具检疫验讫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入市销售。




(三)探索建立不合格农产品处置机制。生产环节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延迟采收、屠宰或捕捞,待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生产者有异议的由检测机构进行定量复检,再次检测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对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流通环节经快速检测为不合格且销售者无异议的农产品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销售者对快速检测有异议的,由销售者申请有资质机构定量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复检合格的准予销售;同时要尽快建立对初检不合格而复检合格产品给销售者造成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制度,保障销售者合法权益。强化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的落实,通过完善保险制度,实现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置全覆盖。




四、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体系。开展农产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培训考核,市农委每年培训市级以上示范专合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的覆盖面要达到50%,区(市)县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培训面要达到100%。开展以县、乡、村检测技术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市农委重点培训县级检测技术人员,区(市)县重点培训乡村和企业(专合组织)检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所在专合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开展以县、乡、村监管和执法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培训,市农委重点培训县级监管执法人员,区(市)县重点培训乡镇(涉农街道)、村(涉农社区)监管人员,提高监管水平。




(二)深入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通过开展科普培训等多种方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引导消费者不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能力;教育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全市范围内形成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将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纳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集中向社会公布。




五、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属地政府(管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按需逐年增长,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和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投入。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监管工作机构,设立专职监管人员,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管监督及宣传培训等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内容和分值,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对未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造成辖区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除依法查处外,还要约谈和追究辖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负责人责任。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监察、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工商、质监、政府督查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因未履行监管责任造成监管区域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除依法查处外,约谈并追究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具体责任人责任。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要树立诚信意识,完善自律机制,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设置专职质量安全负责人,落实产地管理、投入品管控、生产记录、质量认证标志、包装标识等质量内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质量安全。收购、贮藏、运输企业和营销经纪人要落实检验检测、进货查验、质量追溯、产品召回等制度,并接受监管部门知识培训和日常监管。建立主体责任约谈和追究制度,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查处外,取消其享受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资格,撤销所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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