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5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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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4〕5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6日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厂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重点工作
(一)全域覆盖。无害化处理采取分区包片的方式,由各区(市)县政府农牧部门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协议》,确保全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二)构建机制。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厂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
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妥善存放畜禽尸体。
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查勘、理赔情况。无害化处理厂出具加盖了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的《成都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是进行赔付的必备依据。
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对收集的病死畜禽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定期向协议区(市)县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对无害化处理监督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必须派2名以上官方兽医到当地驻厂监督。
(三)强化监管。建立全市无害化处理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监控,实现从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四)优化布局。支持现有无害化处理厂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和技术创新,并根据相关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发展情况适时新建无害化处理厂。对符合规划的2014—2015年新(扩)建标准化、规范化无害化处理厂,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害化处理厂在2014—2015年新购置的病死畜禽运输车辆,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台的一次性补贴。
四、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病死生猪、牛、羊、小家禽、兔、鱼。
(二)补贴对象。规模养殖场、散养户、集中无害化处理厂。
(三)补贴标准。
1.病死生猪。20公斤(含)以上的每头补贴80元;5(含)—20公斤的每头补贴20元;5公斤以下的每头补贴5元。
2.病死牛每头补贴600元。
3.病死羊每只补贴300元。
4.病死小家禽、兔、鱼等每公斤补贴2元。
20公斤(含)以上病死生猪的无害化处理补贴,除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其余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贴,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四)补贴方式。5公斤以下的病死生猪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按3元∕头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厂、2元∕头拨付给养殖业主的标准执行;其余无害化处理补贴,按8∶2的比例分别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厂和养殖业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农业工作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细化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的监管职责,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专业监督管理队伍,落实岗位职责,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无害化处理监督员数量,确保“定人、定岗、定责、定待遇”。要强化经费保障,将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和监督管理队伍人员劳务工资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明确工作职责。从事畜禽养殖的业主及运输经营者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技术指导。食药监部门负责流通和消费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以及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对肉制品企业和以畜禽肉为原料的加工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把好原料肉进货关,杜绝使用病死畜禽等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产养殖业主的监督检查并负责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病死畜禽的组织打捞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范围内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的清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关乡镇、街道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以外辖区内病死畜禽的清理和无害化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储存病死畜禽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手册等方式,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厂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市财政补贴资金在市畜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标准若有调整,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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