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5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配置全市中小学校教师资源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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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配置全市中小学校教师资源的指导意见》



成办发〔2014〕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14〕5号)精神,推进统筹城乡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效化解教育发展需求与教职工编制资源有限的矛盾,切实提高现有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使用效率,现就深化教师“县管校用(聘)”改革,进一步优化配置全市中小学校教师资源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完善教师“县管校用(聘)”机制,以实现全域成都中小学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在严格控制事业编制总量前提下,按照“内部挖潜、规范管理、优化配置、改革创新”的思路,促进教师资源合理布局,推动成都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动态调整。以现有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为基础,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变化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动态调整教职工编制配备与使用。
坚持城乡统筹、均衡配置。充分发挥教师“县管校用(聘)”机制作用,由区(市)县统筹负责教师使用、交流和培养,不断优化教师队伍学科、职称和年龄结构,加快缩小校际差距、城乡差距。
坚持着眼发展、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学区制、学校联盟和教育集团建设以及区域内“教师多点任教(走教)”等方式,充分发挥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作用;引入购买服务机制,采取岗位购买、项目购买和学位购买等方式保障教育发展需求,丰富和创新义务教育办学方式。
二、严格落实编制管理专编专用制度
(一)严格教职工编制管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解到学校,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编制;试点探索授权教师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教职工编制的职能;根据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入学人数的变化情况,定期在编制总量内做好动态调整;全面建立用编申报、在编教师实名登记和公示等管理制度,实现全程有效监控。
(二)严禁教师在编不在岗。严禁各级机关、部门(单位)长期(3个月以上)借调或抽调教师,严禁公办学校未经批准外派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存在上述情况的,要限期清退回原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号)精神,可将病休1年以上(符合办理病退手续的要限期办理病退手续)和离职进修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待退手续、按规定领取离岗待退人员工资福利的人员列为编外,腾出的空缺编制用于补充专任教师。
(三)规范教职工编制使用。生源数减少且教职工超编、满编的区(市)县,除满足优化教师队伍年龄、学科结构的需要外,教职工总量只减不增,并逐步调整到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因生源数增加需要新建学校、新增教师,且所需编制在现有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无法调剂的区(市)县,在省上未调整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期间,允许其先行调整使用本级一般事业编制,使用前须报市委编办备案。从严审核中小学校用编计划,凡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全部用于补充专任教师,重点补充紧缺学段或学科所需教师。
三、推进完善教师“县管校用(聘)”机制
(一)全面提升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水平。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4〕3号),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分析中小学校教职工超余编情况、岗位结构比例以及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学科学段分布、工作年限等情况,认真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方案,加大名优校长、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力度,大力促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二)探索优质师资综合调配新模式。通过采取县域范围内名校领办、托管以及建立学区制等方式,促进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新建学校或农村学校等结对发展,优质学校结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学区内学校师资进行常态化流动、学科教师综合调配使用,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和辐射带动范围。在有条件的区(市)县探索试行“教师多点任教(走教)”模式,鼓励工作量不饱和、紧缺学科教师在同一区域内多校任教,尤其是村小教学点所需教师,可采取就近学校派员轮流执教、兼职任教,“多点任教(走教)”教师的待遇要在学校绩效考核中予以倾斜。
(三)逐步完善教师考核退出机制。全面实施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制定和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考评体系。对考核不合格、不适应教学岗位的教师实施转岗培训,培训后仍不适应教学岗位、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责令其退出教学岗位。
四、积极探索购买服务方式
(一)探索教学需求项目购买服务方式。因编制总量限制,对中心城区新设学校所需专任教师,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编办等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向社会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对学校门卫值班、资料刊物印刷、校舍维修、设备维护、校园保洁和绿化养护等后勤项目,积极推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探索阶段性教师需求编外聘用方式。对学校因教师妊娠、长期病休和脱产培训等非自然减员因素需要临时增加人员,可按程序申请临时用工控制数,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不再聘用。临时用工控制数严格按市委编办《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机编〔2011〕8号)标准执行。
(三)实行义务教育学位需求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方式。针对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数量不断增加、公办学校学位供给不足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服务。支持和促进接受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教师流动管理方案,严格实施教师考核管理,进一步做好区域内教师统筹管理使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优化教师资源配备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挖掘现有教育资源潜力,不断创新教师管理和使用机制,促进教师队伍稳定发展。
(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本区域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分配和调整,结合教师区域、学段、学科和岗位需求,开展中小学教职工空编使用的审核工作,认真落实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的督查和绩效评估。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全市中小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制定和完善教师补充、交流和退出等方面配套政策措施,依法依规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会同财政、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相对薄弱学校和教学点的财政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与中小学教学需求购买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政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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