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4〕4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211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和《成都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配送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缓解城区交通 拥堵、促进车辆节能减排,逐步建立便捷高效、服务规范、低碳环保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加快构建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发展思路。
1.企业运作,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自营或将配送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规范城市配送市场秩序,改善城市配送发展环境。
2.分类试点,阶段推进。按照“先主后次,分类突破”的推进步骤,2014年全面启动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先期开展连锁零售业的集中配送,率先突破超市卖场、便民连锁、百货零售等主要商业业态,逐步覆盖电子商务、批发市场、专业卖场、餐饮等其他业态;2017年起试点工作向共同配送模式整体推进实施。
第一阶段(集中配送,2014-2016年):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供货商的货物集中存储于绕城高速以外的物流集中发展区,再由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配送至该商贸流通企业全市各个门店。
第二阶段(共同配送,2017-2018年):经过集中配送的充分发展,逐步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多用户共同配送中心,统一存储管理供货商货物,再由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配送至多个商贸流通企业全市的不同门店。
3.规范标准,技术支撑。加强城市共同配送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和推广涵盖配送车辆、仓储设施、装卸设备、服务流程等方面的城市配送行业标准。加快提升城市共同配送的技术装备水平,应用卫星定位(GPS)、无线射频(RFID)、自动分拣设备、托盘循环共用系统等现代信息和物流技术,推动城市配送模式转变和服务升级。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试点商贸流通企业的集中配送率超过90%。到2018年底,试点商贸流通企业的共同配送率超过80%;中心城区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总数控制在10000辆以内;从事城市集中(共同)配送的专业化、规模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达到50家以上;投入标准化仓储设施30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单车使用效率较非标准化货运车辆提高3-4倍,中心城区货运车辆交通总量减少30-40%,尾气排放减少15-20%,综合物流成本降低约20%。中心城区基本建成以专业化和规模化第三方物流为主体、以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和城市共同配送中心等设施为载体、以现代信息和物流技术为支撑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工作方案。按照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总体思路,科学编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方案,针对当前城市配送存在的突出问题,紧密衔接城市规划、用地、交通、商业、物流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并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提出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阶段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要做好试点工作的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市物流办)
(二)分类选取试点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类选取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1.未设立配送中心、采取供货商直送门店的商贸流通企业,鼓励自建或租用标准化仓储设施设立配送中心,开展城市集中配送。
2.自建配送中心的商贸流通企业,鼓励仓储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配送业务流程改造升级。
3.为商贸流通企业提供配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或供货商,鼓励使用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和仓储设施,开展城市集中(共同)配送。(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商务局)
(三)完善配送节点网络。
1.设立城市集中配送示范区。整合新都区、龙泉驿区、双流县等物流园区(中心)和物流服务站的标准化仓储设施,设立统一监管的“城市集中配送示范区”,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入驻开展城市集中配送业务。(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
2.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在城市集中配送示范区全面实施集中配送的基础上,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地产商按照“多用户共同配送”的模式建设运营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开展城市共同配送业务。(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
3.完善快递末端物流节点设施。引导采取与第三方合作创新模式,在社区服务机构、连锁商业网点、大型写字楼、机关事业单位、大学校园等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快件集中投递和收件公共服务网点,鼓励推广设置智能快递箱,为电子商务企业、快递物流企业提供投递和收件服务。探索利用城市公建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设立快递中转站或“快递超市”,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快递投递“最后一百米”的快件中转投递问题。(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
(四)使用标准配送车辆。
1.统一使用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试点企业按照《城市配送车辆营运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购置或者改造的方式,使用“车型统一、技术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的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逐步实现使用轻型厢式或密闭式,总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吨的货运车辆。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纳入城市共同配送监控平台,接受公安交管、交通、物流等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督和管理。(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委)
2.鼓励投放冷链和环保节能配送车辆。鼓励试点企业新购置和使用标准化冷链配送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鼓励纯电动、液化天然气(LNG)等新能源和环保节能汽车在城市配送领域的应用,积极推进充电站、LNG加气站规划布局向物流集中发展区和有条件的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倾斜。(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经信委)
(五)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1.促进商贸流通企业的物流业务外包。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逐步推动企业传统自营物流和供货商直送门店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的共同配送模式转型发展。(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商务局)
2.培育壮大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支持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在车辆装备、仓储设施、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等方面提档升级。鼓励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主动承揽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引导有实力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整合小微城市配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商务局、市交委)
3.建立试点企业第三方评估机制。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愿申报参与试点。根据企业注册资本、车辆规模、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等试点申请条件,通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选取试点企业。结合第三方日常绩效评估和配送服务质量等指标,建立试点企业配送服务质量考核评估档案,对试点企业的配送服务质量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试点企业配送服务质量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试点。(责任单位:市物流办)
(六)推广应用现代技术。大力提升试点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鼓励试点企业应用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货物跟踪技术、自动分拣设备、托盘循环共用系统、标准化载具(托盘、笼车、周转箱等)等现代信息和物流技术,加快配送装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促进配送作业的标准化、机械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配送作业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商务局、市经信委)
(七)制定完善行业标准。加快建立健全城市配送领域的行业标准体系,在严格执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鼓励试点企业主动实施国家或地方出台的相关推荐性标准。结合试点工作,组织试点企业逐步探索并建立覆盖仓储、车辆、服务等城市配送领域的地方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质监局)
(八)配套建设监管平台。
1.建设集车辆监管、交通诱导、指标统计、绩效评价等功能为一体的城市共同配送监管平台,满足政府监管考核和企业信息服务的需求,提升城市共同配送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平台与智能交通指挥系统的数据交互,强化对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的管理和考核。加快实现与肉类、蔬菜、酒类等流通追溯体系的有效对接,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公安局交管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
2.支持试点商贸流通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业务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提高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和供应链协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物流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物流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委、市城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邮政管理局和有关区县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成都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流办。领导小组牵头推进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综合协调、行业规范、运行监管、督查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应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细化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等相关扶持资金,纳入市本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重点对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购置、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租用、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等给予一定资金扶持。配套出台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试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财政局)
(三)实行入城货运车辆分类管理。在现有全市货运汽车入城证管理政策下,按照保障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优先保障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入城需求,逐步分类给予有特殊运输需要的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城区道路全时段通行权,允许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在中心城区道路划定的临时停车区域实施停靠装卸作业。严格实施入城货运车辆总量控制,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步增加投放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物流办)
(四)开展城区货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要在中心城区商业卖场、连锁超市等大型商业网点周边道路集中开展货运车辆规范营运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查处客货混载、无证运输、假牌假证、非法改装、乱停乱放、冷链“断链”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有序、规范的车辆通行秩序和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委、市物流办)
(五)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有针对性的舆论宣传。重点开展以“保障城市食品配送安全”、“缓堵保畅,节能减排”为主题的系列专题宣传,跟踪报道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物流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名词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附件
名词解释
商贸流通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主要包括零售、批发、餐饮及物流企业等。
城市集中配送:是指商贸流通企业或商品供货商的货物集中存储于物流集中发展区或其物流配送中心,再由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配送至该商贸流通企业的各个门店的物流配送模式。
城市共同配送:是指在政府引导下,物流企业开展与多个商贸流通企业的合作,通过“多用户共同配送”模式建设的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对城市商品实施统一配送、统一监管的高度共同化、集约化的物流配送模式。
集中配送率:是指通过集中配送模式,经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配送至中心城区商贸流通企业门店的配送量占全部商品配送总量的比例。
共同配送率:是指通过共同配送模式,经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配送至中心城区商贸流通企业门店的配送量占全部商品配送总量的比例。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