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5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4〕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关于《成都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2日
成都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2014—2016年)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4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特殊教育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全纳教育,让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建立完善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落实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支持、人群全面覆盖、服务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到2016年,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2%以上,其他学段残疾人入学率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全市特殊教育质量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特教体系,提高普及水平。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完成21所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建设达标验收;义务教育阶段重点关注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确保应进全进;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积极拓展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断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二)健全投入机制,强化保障能力。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完善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建设1个市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21个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400个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教育质量。实施特殊教育教师业务提升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开发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校本课程,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建立成都市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不断扩大就读规模。积极推进特殊教育随班就读,确保有基本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学位容量,增加招生类别,让更多的残疾儿童接受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
2.开展“送教上门”和“送康上门”。积极为重度及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送康上门”,逐步提供远程教育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市教育局牵头制定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指导意见,市残联牵头制定“送康上门”指导意见,各区(市)县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送教上门”教师、“送康上门”康复员工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培育壮大“送教上门”和“送康上门”专业志愿者队伍,开展扶残助学志愿者活动。
(二)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基本普及三年学前教育。完善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康复机构补助制度。支持儿童康复(托养)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及康复训练,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依法接收残疾儿童。
2.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创造条件开设高中班(部),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结合残疾人特点开设专业,或联合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学生职业教育。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3.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鼓励和支持市属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接收残疾学生,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中心和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建设,帮助更多残疾人就近接受高等教育。
(三)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设立特殊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市、区(市)县两级设立特殊教育发展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教师培训及购买社会服务等。2014年,市本级设立200万元特殊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并逐步提高,2016年达到400万元。各区(市)县要进一步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结合本级财力和当地特殊教育实际需要,安排设立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专项经费,切实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
2.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4年达到4000元,2015年达到5000元,2016年达到6000元。目前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下调,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逐年提高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教班和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的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比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执行。
3.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完善成都市残疾学生教育资助体系,优先将残疾学生纳入各类教育资助范围。在现有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水平。向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全免费教育延伸,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全免费教育。
4.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不低于当年预算3%的比例安排。大力发展残疾人中高级职业技能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初级劳动技能教育。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彩票公益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特殊教育,支持民办特殊教育发展。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6年底,督促没有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中心)的区(市)县全面完成特殊学校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或在特殊教育学校招收孤独症儿童。
2.推进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加快建成成都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各区(市)县负责完成县级特殊教育资源分中心建设。大力支持承担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全市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建成100个、150个和150个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各区(市)县级特殊教育资源分中心配备2名巡回指导教师,每个资源室配备1名资源教师,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服务。
3.实现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高位均衡。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71号),力争到2016年全市达标率达到80%以上。全面提升全市特殊教育学校装备水平,高标准配齐所有特殊教育学校专用教室及教学设备。加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
(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所需的编制,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
2.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水平。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其在国家、省级教师培训中的比例。2014年分别完成100名特殊教育教师、200名资源教师和200名随班就读教师培训;2015年分别完成100名特殊教育教师、200名资源教师和400名随班就读教师培训;2016年分别完成200名特殊教育教师、200名资源教师和400名随班就读教师培训。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到2016年研究生学历达到10%。
3.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特殊教育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政策,依法依规保障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待遇,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时,向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倾斜,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额。
(六)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
1.推进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教学交流互动制度。编制和开发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校本教材,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突出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探索建立成都市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实施动态监测和公布机制。
2.探索开展“医教结合”。由卫生部门牵头,拓展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康复服务范围,充分利用康复设备、技术和人才资源,探索开展“医教结合”与实践,提升残疾学生康复水平,建立教育康复评估机制,对学前教育康复机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效果实施综合评价。
3.加快特殊教育国际化进程。加强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交流合作,引进国际项目,学习借鉴特殊教育先进经验做法,积极推进我市在特殊教育办学理念、教师培训、学校课程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积极创造条件,拓展特殊教育师生国际化交流平台,全面提升全市特殊教育国际化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府主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效推进。要按照“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经费,合理配置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和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动态监测管理服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各级发改部门要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康复(托养)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审批及资金申报工作。各级编制部门负责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机构教职工编制核定及调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特殊教育发展资金及特殊教育机构、儿童康复(托养)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日常运转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积极支持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特殊教育人员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医学筛查、鉴定、医疗和康复的技术服务。各级残联负责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建设和管理。
(三)开展专项督查。市、区(市)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开展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查,重点督导县域内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等,指导开展整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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