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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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4〕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8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办发〔2006〕95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1日




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5应急响应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应急响应结束
6信息发布
7部门职责
7.1紧急抢险救灾
7.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7.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7.4治安、交通和通讯
7.5基本生活保障
7.6信息报送和处理
7.7应急资金保障
8其他职责
9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
9.2通信与信息传递
9.3应急技术保障
9.4宣传、培训与演练
9.5监督检查
10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预案管理
10.2预案更新
11责任与奖惩
11.1奖励
11.2责任追究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2.2预案的解释
12.3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序、高效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四川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体系、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协调和指挥,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领导
副指挥长:成都警备区分管领导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局局长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商务局、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主持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会商,根据灾情或险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应急救援;协调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市域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建议;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落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区(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业务工作。
相关区(市)县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国土、水务、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成与全市地质灾害监测网络、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有关部门和区(市)县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与监测人员,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布。
3.2.2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并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实施地质灾害动态管理,将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移交相关政府或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按照“两卡一表”要求,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操作层面,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将预警结果及时向相关区(市)县政府、部门发布,同时通过手机、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通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将有关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接到的预警信息通过行业公众信息发布平台及时转发。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同时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区(市)县、乡(镇)政府按照相应预警响应级别启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落实相应防灾措施。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
在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后,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在2个小时内速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市国土局和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抄报省、市相关部门。对出现人员伤亡,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和市国土局,同时可直接速报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厅,并抄报省、市相关部门。
3.3.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4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110指挥中心或人防中心集合。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市)县和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应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将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下,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市)县和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应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将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市)县和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应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将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市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应急等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提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市)县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当地区(市)县政府的领导下,由所在地区(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当地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应急等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区(市)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县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区(市)县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7部门职责
7.1紧急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灾区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消除隐患,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转移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建委、市水务局、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7.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局组织应急调查评价,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加强对次生衍生灾害的研判,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指导相关区(市)县政府或部门落实防灾措施;具体负责组织对危及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必须的应急治理,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交委负责组织对危及公路、航道沿线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必须的应急治理,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危及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必须的应急治理,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危及工业企业等生产活动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必须的应急治理,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建委负责组织对在建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必须的应急治理,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警。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发改、教育、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如发生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水、气、渣)事件时,市环保局负责配合进行水、气、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7.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委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市卫生局予以配合。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食药监局负责灾区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
7.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委负责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尽快恢复受损的通信电力设施,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通信电力的畅通。
7.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加强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7.6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新闻办应根据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7.7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其他职责
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9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市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并加强与其他地质灾害防治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合作与联系,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所需资金按《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障供应。
9.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9.3应急技术保障
9.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9.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业技术队伍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队伍建设,加强与相关院校、科研和专业技术单位的合作与联系,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9.3.3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9.4宣传、培训与演练
开展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本地实际,对广大干部群众及外来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并适时组织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9.5监督检查
市国土局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上述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级政府应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10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市县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市)县的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局备案。
10.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新的要求及时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11责任与奖惩
11.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执行。
11.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12.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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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