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3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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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成办发〔2014〕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4〕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4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一)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4〕29号)要求,全市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全面启动实施综合改革,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督导评估。(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促进公立医院科学发展。编制《成都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完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特大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鼓励院外基层延伸发展和以托管、联办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医发展。督促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投入政策和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补偿政策。研究制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战略规划,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市卫生局、市医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推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研究制定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完善上下联动、对口支援、签约服务等机制,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促进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合理流动。继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签约率达20%以上。(市卫生局、市医管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高值耗材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五)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推进高值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六)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和用人自主权。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到2014年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研究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市卫生局、市医管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七)放宽准入条件。研究出台社会办医促进工程实施意见。拓展社会办医空间,实行“非禁即入”。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推进政府办医院改制试点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着力在调整存量、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推动境外国外符合资质的医师来成都执业。(市卫生局、市医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负责)
(八)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研究制定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等方面支持性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平等政策,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意见,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九)继续做好扩面提标工作。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年人均达到340元,个人缴费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以上,严格控制自费和昂贵药品、医用耗材使用,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医管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分别负责)
(十一)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民政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十二)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配合保监会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各类医保服务,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医疗意外保险、儿童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十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继续扩大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完善应急和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经信委负责)
(十四)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率分别达到90%、85%、85%以上。按照全省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拨付相应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并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开展县乡联动和乡村一体化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工作者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中的积极作用。(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十六)规范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和保障能力。开展药品购销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十七)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十八)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加强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88万和34万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5%以上。0—3岁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30%。(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九)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制定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管理办法。加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处方点评和单病种控费,引导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和主动控制成本,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收费行为。(市卫生局、市医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加强卫生信息、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制定远程医疗服务政策措施,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大医药产品及医疗技术研发组织推进力度,重点支持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的国产化,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制定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等工作实施意见。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设立专科特岗计划。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监督考核和宣传培训。强化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健全考核评估、多部门联合监管、医改政策纠偏处置机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过度医疗等行为。完善和加强面向社会的行风测评,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导文件。加快发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宣传和政策培训,及时评估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市卫生局、市医管局、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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