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后日常管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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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后日常管护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4〕18号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6年底前,全市要完成413条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工作。为推动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切实巩固治理成果,促进城乡河渠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助推城乡环境建设和城市管理转型升级,现就加强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后日常管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护标准
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遵循河渠水环境管理相关标准,以河渠入河排污口、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水域环境保洁及河道公共设施管护为重点,进一步细化河道管护作业规程,着力提升河渠管护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一)河渠无新增排污口。
1.黑臭河渠经过全线截污治理后,沿线污水应收入污水管网进入相应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严禁污水直排下河或进入雨水管网后再入河渠。
2.严禁新增排污、反弹排污,河渠排水口出水无发黑、腥臭等异常现象。
(二)污水收集系统无病害。在黑臭河渠实施综合治理时所建设的截污管道、泵站及其附属设施,无堵塞、破损、断头、错接、塌陷、漫溢、渗漏等病害问题,水流顺畅、运行正常。
(三)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黑臭河渠沿线污水截流收集后,对承担处理任务和出水口设置在该河渠上的污水处理设施,要保证其设备状况良好、运行稳定,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标准。
(四)水域环境卫生常态达标。
1.河渠水面、河渠桥梁、闸坝等建筑物部位及回水带、滞洪区等静流地带无集中漂浮物。
2.河床、滩涂、内坡无垃圾杂物,无黑臭底泥,无明显突出水面的淤积物或障碍物。
3.堤岸顶面、外坡、绿地等河渠管理范围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桥头、栏杆、园林小品、城市家俱等公共设施无吊挂物、污斑和牛皮癣。河渠管理范围内无新增违章建(构)筑物,无挖掘、占用、覆盖、封堵河床、堤岸、绿地等违法行为。
(五)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1.河渠闸、坝、堰、泵、消力池、护坦等水工设施及河堤护岸、栏杆、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无破损,输水通畅,行洪安全。
2.河岸植物生长良好,园林小品、市政设施及各类标识标牌设置规范、功能完好。
二、落实监管措施
将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后日常管理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明确市级水务、环保、城管等部门是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各区(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是工作主体。各地要建立健全河渠水环境监管制度,完善巡查机制,逐级分解落实监管责任。
(一)严格执行断面水质考核。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要严格执行《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坚持每月断面水质考核,适时增加考核因子、提高资金扣缴标准。
(二)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1.严格下河排水口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已治理河渠新增排污口,坚守“排放不达标就停产,达标无望就关闭”的工作底线,依法取缔“三无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河渠重点水污染源、下河排水口要按照“一河一卷,一源一档”建档公示,推动排水口监管、水污染源防控、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有效开展。
2.严格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日常监管。加强对污水末端收集口、截污堰的检查和清掏,保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规范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保障设施常年稳定达标运行。
3.严格水域环境卫生保洁和公共设施日常维护。每天8:00至18:00(冬季可适当调整),要对河渠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进行全时段保洁和清理,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河道面貌整洁、两岸秩序井然。
(三)完善问题发现、报告和处理机制。
1.问题发现。将河渠水环境巡查纳入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卫生保洁,保洁员、管护人员、巡查人员要做到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市民群众投诉举报水环境质量问题和涉水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每周不少于1次的专业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建立问题台帐。
2.迅速报告。日常巡查和专业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报告当地城乡水环境牵头管理部门。
3.限时处置。当地城乡水环境牵头管理部门在接到保洁员、管护人员、巡查员报告,上级督办或群众举报后,应立即通知监管部门和责任单位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一般问题须当日解决,一般工程措施应在1周内完成,其他工程措施视情况确定,原则不超过3个月。
三、加强监督考核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加强河渠水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严格执行“乡镇(街道)周报告、区(市)县月检查、市级相关部门季度抽查”的检查考核制度,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职到位,确保河渠水环境实现常态化监管。
(一)督查考核。
1.市政府目督办要将河渠水环境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的专项目标进行考核,会同市水务、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日常督促检查,推动区(市)县落实主体责任。
2.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河渠水环境的专项目标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乡镇(街道)落实工作责任。
3.市城乡水环境牵头管理部门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抓紧出台并组织实施《成都市河渠水环境日常管护检查考核细则》,结合季度抽查,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责任追究。
1.经济处罚。对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后,仍出现新增排污、反弹排污的,除严格执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外,同时要责令问题区(市)县对新增下河排污口进行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每增加一个排污口,要扣缴30万元水环境治理资金。对违法排污企业(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2.行政问责。对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后,因新增排污口导致河渠水环境质量持续下降的区(市)县,市政府将约谈相关区(市)县政府负责人,并严格按照《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3.项目限批。对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连续2个月下降的区(市)县,市环保局要发出区域限批预警;预警后1个月水质无明显改善的,第4个月起暂停审批责任区(市)县增加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断面水质显著改善。
(三)政策激励。
1.结合河渠水环境管理专项目标考核,对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年度考核结果排名靠前、河渠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区(市)县,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
2.从断面水质超标扣缴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河渠水环境质量全部达到考核要求、未扣缴水质超标资金的区(市)县,或扣缴金额相比上年度有大幅度减少的区(市)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河渠水环境管理资金支持。
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河渠水环境监管属地责任,有关部门要肩负起行业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河渠水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一)健全责任体系。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渠水环境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区(市)县政府要将监管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构建起河渠水环境“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河渠水环境长效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构建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全域成都河渠水环境质量监管与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格新建项目环保准入门槛,严格监管各类入河排水口,依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禁新增排污、反弹排污,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源。
(三)保障经费投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河渠管理标准,将河渠水环境长效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予以足额保障。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要组织市政府目督办、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对区(市)县财政投入河渠水环境长效管理的情况进行督查,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各地要加强村民自治,督促村级组织加大河渠水环境监管力度,教育引导村民自觉爱护水环境。
(四)强化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乡水环境监管与保护,共建共享水环境治理成果。建立城乡水环境有奖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和曝光平台,通过舆论引导、跟踪报道和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并参与水环境治理和长效管理的良好氛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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