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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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成办发〔201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成都电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成都电网的可靠性和供电能力,现就支持电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2014-2017年期间,计划投资200亿元以上,新(扩)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5项、220千伏输变电工程29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70项,新增变电容量3230万千伏安。
二、加强政策支持
(一)变电站建设方式。
1.鼓励成都供电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和建设模式创新推动中心城区变电站建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以地上户内式变电站为主,可利用公园绿地建设地下式变电站,其中,三环路以内、天府新区成都核心区范围内的变电站可与建设面积在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写字楼和城市综合体等建设项目联合规划建设地下式变电站。
2.其他区域的变电站以地上户外式为主,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城市核心区和对市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区域采用地上户内式变电站建站方式。
(二)变电站供地政策。
1.110千伏及35千伏变电站供地政策。按划拨方式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并办理供地手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的新征土地费用计入土地整理成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旧城或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先行支付,结算时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变电站用地属于市级平台公司配置地的,由市级平台公司承担土地整理费用。二、三圈层区(市)县范围的新征土地费用、旧城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2.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供地政策。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的土地由成都供电公司按综合指导价缴纳土地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旧城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先行支付,若供地价格低于房屋征收费用,不足部分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变电站用地属于市级平台公司配置地的,由市级平台公司承担土地整理费用。二、三圈层区(市)县范围的土地由成都供电公司按当地土地整理成本或综合用地指导价格缴纳土地款,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该区域内新征土地的供地价格若低于土地整理成本,不足部分计入地块所在片区土地整理成本;该区域内旧城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三)变电站用地报征和场平等工作。变电站建设用地指标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国土局审定下达,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场平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地下变电站投资分摊原则。
1.利用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地下式变电站的土建费用由政府出资,电气部分由成都供电公司出资。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纳入市城建资金安排;属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的,由其自行承担。
2.与商场、写字楼和城市综合体等建设项目联合规划建设的公用地下式变电站,变电站土建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地下变电站建站标准出资建设,并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电气部分由成都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五)电力通道建设方式及投资原则。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含外侧绿化带)、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一城一带一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范围内的电力通道原则上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其他区域可采用架空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涉及跨区(市)县的电力通道建设,由变电站所在地政府负责牵头完成整体线路设计,由电力通道沿线相关区(市)县政府牵头负责本区域电力通道施工建设。
1.地下电力通道投资原则。以成都三环路中心线为界,三环路中心线以内的地下电力通道及电气、电缆由成都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三环路中心线以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一城一带一区”的地下电力通道由政府出资建设,电气、电缆由成都供电公司出资建设。三环路中心线以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下电力通道由市经信委牵头审查建设项目计划,市建委根据市经信委审查的建设项目计划下达电力通道建设任务,相关区(县)政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费用由相关土地业主承担,建成后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移交后由成都供电公司承担运行维护和相应安全监管责任;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一城一带一区”的电力通道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维护管理。
2.架空电力通道投资原则。架空电力通道下青苗、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零星林木、成片林木补偿和房屋重置价格按照项目实施时的省政府批复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费用由成都供电公司承担;房屋拆迁安置费、人员过渡费等其他费用由沿线区(市)县政府承担,拆迁工作由沿线区(市)县政府负责。架空电力线路拆迁范围为: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架空线路拆迁范围为拆除建筑与边导线之间在未考虑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的水平距离,原则上分别为5米、2.5米、2米,具体按照国家标准《110千伏-75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执行。
(六)变电站投运奖励。
1.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成都供电公司奖励,新(扩)建50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每座奖励100万元,110千伏变电站每座奖励50万元。
2.对未按年度建设计划投运的变电站不予奖励。
3.对成都供电公司超前建设的变电站,实施“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三、优化政务服务
(一)加强规划管理。
1.市经信委会同成都供电公司根据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对全市电网建设规划进行修订,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2.市规划局负责将中心城区已规划批准的变电站、高压线走廊等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二、三圈层区(市)县政府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已规划批准的变电站、高压线走廊等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工作。
4.市经信委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相关区(市)县政府、成都供电公司确定涉及跨区(市)县的电力通道线路路径最优方案。
(二)优化行政审批。
1.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简化、优化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环评手续、水保等程序,提前介入,积极协调省级对口部门加快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对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属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市、区(市)县国土部门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土资源厅;属市国土局批复的,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供电公司。对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市、区(市)县规划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不齐全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供电公司。
2.市发改委负责在收到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市规划局负责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电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8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电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市国土局负责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上报政府审批时间)办理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加快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电网项目,市规划局和区(市)县政府负责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市经信委出具年度用地计划确认函后,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市)县完成用地报批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相关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提前安排电力通道建设、拆迁安置、人员过渡等电力建设配套费用;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林业园林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加快办理项目施工、占道、开挖、树木移栽等相关批复手续。
(四)做好督促协调服务。将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市经信委、市政府目督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电网建设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各区(市)县要落实专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供电公司和市级媒体要加大对电网建设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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