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警备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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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警备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意见》



成办发〔2014〕31号





各区(市)县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调动大学生应征入伍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兵员征集质量,按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征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大学生征集作为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途径,提高工作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周密计划,有序推进。教育部门和市属高校要确定1名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高校宣传、就业、教务、招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大学生征兵工作的责任人。市征兵办将依据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下同)人口及高校数量下达大学生征集任务指导比例,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征兵工作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深入宣传发动
新闻、文化、广电等部门要积极承担公益性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配合兵役机关抓好各项宣传工作落实,积极改进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网络、微博等新媒体展开征兵宣传,既要抓好社会面造势,更要突出学生和外出务工青年两个重点;既要集中宣讲,更要发动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和基层干部一对一、面对面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充分发挥开展大学生征集宣传工作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各区(市)县征兵办要联合辖区高校扎实开展一次政策咨询、一场典型报告、一堂集中宣传、一次党团活动、一条征兵宣传短信的“五个一”活动,切实增强征集宣传的覆盖面和感染力。
三、健全鼓励政策
(一)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大学新生和往届毕业生),按照本科生不低于5000元、大专生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区(市)县财政负责安排,市财政对一、二圈层区县给予40%补助,对三圈层县(市)给予60%补助。奖励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在新兵入伍后3个月内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家长。
(二)给予返乡返校应征大学生经济补助。在征兵期间(以市征办确定时间为准),由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征大学生,由兵役机关参照军队义务兵差旅费标准给予路费补助,并给予每人150元的生活补贴。
1.户籍在成都,在成都市外就读返乡应征的大学生;
2.户籍在成都高校,从入学前户籍地返校应征的大学生;
3.户籍不在成都,从户籍地回蓉返校应征的大学生。
所需经费由各区(市)县财政负责安排,区(市)县征兵办负责在应征对象体检完成后5日内发放。
(三)提高大学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在现行优待金的基础上,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本科生上浮25%,大专生上浮15%的标准增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所需经费由各区(市)县财政负责安排,市财政对一、二圈层区县给予40%补助,对三圈层县(市)给予60%补助。
(四)安排专项落户。凡从成都市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含在校生),在部队服役期满且表现良好,退役或复学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当地大学生入伍的其他优抚安置政策。
(五)拓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渠道。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15%的工作岗位,在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下同)中择优录取。专武干部一般应当从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招。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市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加4分,被部队团级(含)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积不超过8分。
(六)给予高校征兵工作经费保障。为保障高校正常开展征兵工作,为部队输送更多高素质兵员,根据所征兵员(从成都入伍的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在蓉高校征兵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区(市)县财政负责安排,区(市)县征兵办负责于新兵入伍后3个月内划拨至各高校。
四、强化服务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兵役机关要主动作为,严格执行征兵政策规定,确保大学生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格检查、优先政治审查、优先批准入伍。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及时主动为入伍大学生办理学费补偿代偿、学籍保留等手续。市政府新闻办在征兵期间要协调各大媒体免费发布征兵信息。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划拨有关经费。民政部门要落实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等工作。人社、国资部门要统筹协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岗位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工作。
对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奖励优待资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警备区司令部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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