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4〕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川办函〔20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精神卫生工作事关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为契机,切实把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防治、管理和服务等重点,共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
到2016年,建成较为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全市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精神卫生编制床位由2.2张增加到4.0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从3‰提高到4.5‰,检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社区管控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精神卫生工作制度体系。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出台、谁清理”原则,清理已经发布但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的文件,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根据《精神卫生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制度措施。市卫生局要牵头负责,会同市委编办研究全市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及编制设置工作;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研究起草《成都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并按程序报审;会同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研究制定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制止、送诊和接诊衔接机制。市司法局要牵头制定全市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二)提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服务水平。
1.强化市级专业医疗机构职能。在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加挂市精神卫生中心牌子,承担精神疾病防治技术指导和管理职能;要进一步加强该院基础设施建设,在人员编制、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切实改善其软、硬件条件,充分发挥市级专业医疗机构在精神疾病防治和技术指导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2.加强基层专业医疗机构建设。各区(市)县要将精神疾病医院建设作为重大民生项目,优先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具备条件的区(市)县要设置1所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市)县要确定1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精神卫生科;各区(市)县综合性医院要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在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设立精神卫生科的医疗机构,加挂区(市)县精神卫生中心牌子,承担当地精神疾病专业防治技术指导和管理职能。
3.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积极参加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到2016年,全市力争新增三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1所,现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中达到二级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标准的占50%以上。各级卫生、科技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精神障碍流行病学、精神疾病防治技术等科学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运用。
(三)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强化人才引进。各级人社部门要牵头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引进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政策措施,加大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力度,确保到2016年,全市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明显增加,精神科执业医生达到600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人员达到100人以上。
2.加强队伍培训。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精神卫生专科、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鼓励其他执业医务人员转岗执业精神卫生专科,免费为转岗医师提供执业培训或专业学习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职称晋升。
3.充实基层力量。进一步充实社区精神疾病防治专业技术力量,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定专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有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逐步提高精神卫生工作岗位一线人员待遇水平。
(四)突出抓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
1.加大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现力度。市卫生局要牵头负责,会同公安、城管、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及各区(市)县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共享和筛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建立精神疾病患者线索报告奖励制度,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即时掌握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及时开展诊断和危险性评估,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
2.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市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04号)要求,加强医学管理,不断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在管患者治疗率和病情稳定率。鼓励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指导医生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重性精神疾病个案的康复训练效果,有效减少住院和托养人数。对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以及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各级卫生、公安和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管理、救治及救助工作。
3.强化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保障能力建设。要充分整合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精神疾病康复等政策和资源,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改进付费方式,提高保障水平;对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按照“自愿申请,应助尽助”原则,结合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逐步提高阳光救助标准,确保其得到及时救治。
(五)拓展精神疾病康复照料功能。
1.加快建立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托养照料机构。市卫生局要牵头负责,会同残联、民政等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慢性重性精神疾病、老年精神疾病等患者托养照料问题,不断创新托养照料模式,积极推进托养照料机构建设。
2.加强社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康复场所建设。各级残联、民政、体育、财政和卫生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托管照料工作,支持发展职业康复型、庇护劳动型阳光家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参与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阳光家园建设,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康复托管照料提供医学指导和帮助,共同提高社区对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康复照料能力。
(六)健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体系。市人社、卫生、工商和教育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精神卫生科医师、精神卫生科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及学校心理辅导员的执业范围和职责,共同推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行业发展。加强公益性心理咨询、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社区心理咨询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的心理援助和咨询服务。加大对成都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支持力度,强化行业监管和自律,提高服务质量。
(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疾病康复机构、精神疾病患者托养照料机构和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捐助、慈善资金投入精神卫生工作。引导志愿者参与社区精神疾病患者托管照料、康复辅导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属地管理,健全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全域覆盖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市卫生局要发挥总牵头作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确保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经费投入。加大精神卫生工作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地精神卫生疾病防治、人才队伍培训等经费纳入重大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给予保障。将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其经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三)强化普法宣传。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精神卫生法》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切实抓好专业人员和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及专业技术培训,着力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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