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2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4〕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食药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
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食药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委
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部门和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整治与建制相结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坚持调动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全面提高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监管职责。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市发改委负责审核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项目;市经信委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准入标准制定、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和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市卫生局会同市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工作;市食药监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流通环节监管;市农委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鲜乳奶源质量安全监管;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进口奶粉资质和许可证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犯罪行为。
(二)强化奶源管理。奶畜养殖者和奶站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管理,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引导、推进牛羊乳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检查和不定期巡查;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
(三)规范经营行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购入和销售列入政府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强产品销售管理,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醒目提示;对当日保质期满的,应当立即下架退市;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的,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四)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要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奶畜养殖者、奶站及生鲜乳运输企业出现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谁饲养、谁负责,谁运输、谁负责”的原则追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要对其经营行为负责,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产品经营规范,出现经销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追责。
(五)强化监督监管。依法从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常生产经营监管,确保质量安全。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严格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监测,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应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借助电子信息化手段对产品从奶源到消费的全过程全链条跟踪管理,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向社会及时公布并实时更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口商和产品名录,包括产品包装式样和标签,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真伪。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监督抽查,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完善和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加大监测频次,对监测发现的风险,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六)加大打击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查处和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倒卖和非法收购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生鲜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以委托加工、贴牌、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假冒、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识、虚假宣传;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
(七)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支持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媒体报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处置。支持乳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宣传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对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的经费保障,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严格落实责任。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监管责任网。
(三)规范信息发布。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信息要严格管理、规范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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