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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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3〕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成都市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在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一)基金设立。设立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中央、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每年根据成都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成都市域内疾病应急救治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滚动次年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人社局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局)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和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成都市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救助申报。成都市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在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时,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填报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月内,医疗机构应将上季度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统计汇总报属地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申报救治费用时,需提交《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审核。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初审后,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局)提交复审及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市医保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三)资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审核完毕后,市医保局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支付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牵头制定我市疾病应急救助标准和医疗规范,协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指导和督促区(市)县卫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做好救助对象医疗急救工作,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在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虚报信息、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市、区(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开展经办业务,做好医保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协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督促市医保局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编制、社会资金募集和救助资金审核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和要求拨付救助资金,并切实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会同市卫生局、市人社局结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等具体工作制定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四)市医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市级公立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急救;协助市卫生局依法查处在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虚报信息、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区(市)县公安部门配合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患者身份核查及情况反馈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区(市)县民政部门协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对欠费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需核对的信息进行比对,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七)市审计局。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该资金规范、安全运转。

(八)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推诿、拖延诊治;尽责核实患者身份;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向卫生、人社等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并及时公示救助信息;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制度衔接。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健全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加快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强化资金监管。成立由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媒体人士、捐赠人以及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执行、使用情况及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确保救助资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坚决杜绝虚报、挤占、挪用的现象发生。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区(市)县、医疗机构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工作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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