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6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13〕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在成都设立企业总部;支持本市优势企业走出去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加快建成以总部经济为特征、高端服务业为支撑的服务业核心城市,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企业总机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税收户管地在成都市。
(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成都市以外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及税收贡献等符合第四条或第五条认定标准。
第三条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和本政策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新引进项目申请认定企业总部除满足第二条要求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内世界500强企业、国内排名前10位的行业细分龙头企业或投资10亿元及以上,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其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年缴税总额成都市留成部分不低于3000万元。
(二)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国际排名前20位的行业细分龙头企业或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其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美元,年缴税总额成都市留成部分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其他经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为总部项目的新引进项目。
第五条本市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除满足第二条要求外,应符合如下行业条件。
(表看附件)
上述行业以外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全市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经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可认定为总部项目。
第三章支持政策
第六条财政奖励
(一)总部开办奖。新引进企业总部,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或经认定为亚太区及以上区域的企业总部,奖励30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或经认定为大中华区总部的企业总部,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或经认定为中西部总部的企业总部,奖励1000万元。对全市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总部,经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个案审定可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以上开办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企业总部,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
(二)办公用房补贴。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在认定后三年内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人民币给予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三)规模经济奖。引进企业总部和本土总部企业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20亿元等台阶的,可按本市现有各产业大企业大集团相关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效益贡献奖。企业总部年缴税总额成都市留成部分较以前最高年度增长的增量部分,按50%给予企业奖励。总部企业按增量10%的金额(税前)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团队。
第七条政务服务
市政务服务中心将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纳入政务服务VIP绿色通道,实行“1357”服务(落实专门联系人对口服务,正式接到企业需求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企业反映问题3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落实的措施5个工作日内启动,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回访满意度)。
第八条供地和建设支持
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或本市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报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服务业重大项目标准和要求且纳入全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库管理的总部项目,采取挂牌方式供地,供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整理成本或基准地价的70%。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贴息条件的重大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和贴息。
上述总部项目入驻服务业聚集区的,同时享受服务业聚集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政策支持
总部企业在市外新设立或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的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其前期筹建工作经费经认定后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母公司合并纳税的,自新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所产生的新增缴税额成都市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总部企业在市外或境外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开工建设或并购完成后3年内提供最高不超过50%的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并购贷款贴息,同一项目累计贴息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条物流支持
经认定的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在本市保税物流园区设立物流仓库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实施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人才支持
对企业总部或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学、家属随迁、安家补助、出入境便利等可按本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和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高管,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自认定之年起,政策有效期内按实际纳税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四章政策实施
第十二条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在市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增设总部经济发展专项,由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另行制定奖励实施细则。与财税贡献挂钩的奖励支持政策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涉及人才支持的财政奖励政策,在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应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后向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报送相关情况资料,换发认定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适合本政策支持的总部经济重大项目,同时又适合省、市支持天府新区建设有关政策及市上其他支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期3年。
附件: 1 · 13CBF60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