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5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试行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试行意见》
成办发〔2013〕58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利用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立设施农业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将设施农业抵押融资的贷款损失纳入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金补偿范围。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负责研究修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分担比例等相关问题。
二、鼓励开展农村产权及其附着物抵押贷款业务
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村产权及其附着物抵押贷款业务,按该项业务年度新增贷款余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在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金融办负责受理和兑现。
三、鼓励开展涉农金融仓储服务
鼓励金融仓储公司开展针对农产品的动产质押、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对涉农金融仓储公司按照每年农产品动产融资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在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后报市农委按程序办理。
四、鼓励开展涉农融资租赁服务
鼓励市内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开展农业机具、农产品加工设备、农产品物流设施设备、高端农业设施等涉农融资租赁服务,对年度新增涉农融资租赁投放额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当年新增涉农融资租赁投放总额的1-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在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后报市农委按程序办理。
五、支持涉农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对重点培育拟上市涉农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按融资额中投资成都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已上市涉农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额中投入成都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涉农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对单笔融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融资企业10万元,当年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直接融资奖励资金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金融办受理后按程序办理。
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成办发〔2012〕15号)条件的企业,可累加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涉农业务
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农村产权担保业务,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联合担保”、“担保+抵押”等涉农担保业务。对年末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0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季末平均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奖励资金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金融办受理后按程序办理。
七、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
持续增加市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投入,进一步增加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提高参保品种参保比例,实现主要农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覆盖。在探索开展蔬菜价格保险基础上适时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办理。
八、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深化崇州市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农户基础信息、农村各类产权信息、信贷信息以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农村信用信息的运用,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创建,引导信用对接,促进农村产权融资和其他融资服务方式创新,加大信贷资源和政策资源向守信主体倾斜力度。支持移动银行建设,打造全市农村移动金融服务平台,完善涉农金融服务渠道,提升农村信息化建设水平。
九、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成都市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委统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成都农商银行、成都银行、市农发投公司、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本意见由市农委、市金融办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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