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形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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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形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城市转型升级要求,突出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形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
建筑的形态和品质是承载城市形象、气质、文化和特色的主要载体。加强建筑形态管理,提高城市品质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中心工作之一。建筑形态管理要通过制定统一的形态管理标准,开展城市设计和地块规划,完善形态管理工作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实现从“重指标、轻形态”到“指标、形态并重,整体性、协调性优先”的转变,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二、统一规范标准,强化城市设计
坚持高水准、高品质的目标要求,结合“四态合一、疏密有致、高低错落、整体协调、端庄典雅”的总体取向,制定《成都市建筑规划设计导则》,作为全市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加强建筑形态管理的工作标准和依据。
根据《成都市建筑规划设计导则》,划定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区域内所有地块出让前,均须编制城市设计或地块规划,并将审定的城市设计、地块规划方案中的相关形态控制要求纳入土地拍卖条件。针对特别重要地段,可带方案进行土地出让。
鼓励城市一般区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城市设计或地块规划。
开展城市设计、地块规划的经费纳入土地成本。
三、实行精细化管理,完善形态管理机制
建筑项目形态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城市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形态审查由市规划局集中统一审查,其中重要建筑项目报市规委会审定。城市一般区域内建筑项目形态审查按照《成都市建筑规划设计导则》的要求,由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负责。
实行建筑形态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技术审查的结果作为项目行政审批的依据。
实行多方案比选。重要区域的所有建筑项目、一般区域的重要建筑项目需提交不少于三家不同规划建筑设计机构的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引入专家机制。重要建筑项目的建筑形态方案应实行专家论证。
强化跟踪管理。要加强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后的跟踪管理,确保在建设过程中不变形不走样。
四、搭建技术平台,强化技术支撑
依托成都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作为开展建筑形态技术审查的技术平台,充实技术力量,把建筑形态的技术审查和组织开展城市设计作为其主要职能。
依托成都市城市设计研究中心,并充分调动本地其他主要设计机构全面参与城市设计工作,为精细化、全过程严格管理打下坚实的规划储备和基础。
五、明确责任,认真落实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建筑项目形态管理工作。认真制定标准、流程,完善管理办法,积极开展重要区域建筑形态审查工作,并切实加强对一般区域建筑形态审查工作的指导、督察。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要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区域的城市设计、地块规划工作,并切实做好一般区域建筑形态审查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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