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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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3〕4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作安排,环境保护部将于近期对我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核验收。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确保我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验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深化污染源治理、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提升环境质量为重点,确保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要求,继续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作用,为国家生态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任务分工
集中力量落实环境保护厅对我市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预评估整改意见、市政府向环境保护部作出的关于持续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的承诺,以及近期环境保护部西南督查中心对我市开展的环境保护专项督查通报中要求整改内容。严格按照《成都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迎检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见附件)抓好工作落实。
三、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大气环境综合治理。
1.2013年9月15日前编制完成《成都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建立成都市大气污染源清单和大气污染预警预报模型,为科学治气提供支撑。切实加强与德阳、绵阳、资阳、眉山等邻近区域的大气联防联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加大对违规运渣车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新上户汽车排放标准,强化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测,大力推进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线建设、中心城区公务黄标车淘汰及加油站等油气回收工作。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率≥80%。(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经信委、市机关事务局)
3.突出抓好市政交通、“北改”工程和天府新区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物业化、标准化管理。中心城区限制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比例应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4.深入推进道路硬化、裸土覆盖、提挡降土“三大工程”,加强道路保洁。(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5.加大工业减排力度,完成水泥、玻璃、火电行业的降氮脱硝以及钢铁、火电二氧化硫减排等158个重点减排项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6.加强空气子站周边环境治理,对8个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以及其他子站周边1000米范围内大气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都江堰市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7.加大全域成都禁煤区建设力度,强化二、三圈层区(市)县政府所在地禁煤工作,加快燃气管网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改造。深化中心城区及郊区(市)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8.当AQI(空气质量指数)超过90时,有气象条件即实施人工增雨。(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二)大力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
1.2013年9月15日前编制完成《成都市水环境质量达标规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3.按照成都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深入开展雨污分流、中小流域治理、下河排污口整治。2013年完成中心城区苏坡支渠等30条中小河渠综合治理;到2016年,完成中心城区105条、郊区(市)县307条中小河渠综合治理,消除黑臭水体,实现“水清、无味”。(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4.加快中心城区100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2013年完成70万吨/日工程建设,2014年达到100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兴蓉集团、市金融城公司,市水务局,锦江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强化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大对重点企业尤其是冶金、水泥、火电、造纸、印染、制革等重污染行业及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治理及监管,确保企业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危险废物以及污泥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严格按规定落实企业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完成464家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完善规范企业环境保护档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兴蓉集团,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四)按期完成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
1.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四川成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主体工程建设,2014年12月底前投入运行。(责任单位:市兴蓉集团)
2.2013年12月底前完成长安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厂扩建工程。(责任单位:市兴蓉集团)
(五)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成都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成都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2003-2020)》、《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0-2020)》、《成都市畜牧业“十二五”规划》、《成都市供水体系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要求报批。编制《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成都市“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成都市新能源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成都市企业发展培育“十二五”规划》、《成都信息安全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成都市云计算应用与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成都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成都市水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水务局)
(六)全面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
2.2013年12月底前完成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标准化建设,完成龙泉驿区、邛崃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有关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验收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增强工作紧迫感,把复核迎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迎检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复核迎检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工作纳入2013年专项目标管理。市政府目督办会同成都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复查办)对复核迎检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督查情况作为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组织协调。市复查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牵头组织和协调督促各项工作落实;重点工作涉及的各责任单位每月15日、30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书面报送市复查办。

附件:成都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迎检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附件: 1 · 13C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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