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国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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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国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3〕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79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市孤儿保障制度,维护孤儿发展权和社会参与权,引导成年孤儿积极平稳地回归融入社会,促其自强、自立,现就做好市级国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市级国办福利机构中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孤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社会化安置。
(一)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已婚且监护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安置原则
对能确定送养地的安置对象,按照“谁送养谁安置”的原则,由送养地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下同)负责安置;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市民政局统筹安排,按照每地每年不超过5名安置任务的原则交由区(市)县政府负责安置。
三、安置程序
(一)解除供养关系。安置对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级国办福利机构应及时与其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其中安置对象仍在学校就读的,按其毕业时间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安置对象已婚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级国办福利机构应与其监护人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均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市级国办福利机构即停止对安置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不再承担监护责任。
(二)给予经济补助。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市民政局对安置对象每人给予18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生活必需品购置费6000元,房屋租金补贴12000元);安置对象初次就业前,市民政局按照当年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月给予经济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迁移户口关系。安置地政府接收安置对象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安置对象的户口迁移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市级国办福利机构按程序做好安置对象的社会化安置工作,帮助安置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安置对象到福利企业就业。
(二)市教育局负责按照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落实孤儿免费就读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免试免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市救助站所在区(县)教育局制定加强机构内孤儿教育的实施方案,分别选派2名优秀教师(男女各1名)到对应福利机构帮助工作,对孤儿进行文化、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和开展心理辅导,选派教师工作纳入学校对教师的年度工作考评,并与教师绩效工资挂钩。
(三)市公安局负责安置对象的户口迁移工作,安置对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将其户口迁移至住房处;不具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将户口统一迁移至安置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集体户内。
(四)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做好安置对象的司法鉴定及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的公证工作;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安置对象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定期到国办福利机构举办法制宣传讲座,进行安置前的基本法制宣传和教育。
(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解决安置对象在安置过程中产生的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和在校就读的学费、一次性经济补助及过渡期经济补助等费用。
(六)市人社局负责将安置对象纳入就业和再就业总体工作规划,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安排,为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将没有接受过普通高中教育或职业教育的安置对象,在社会化安置前,统一安排到市技师学院进行为期1年的技能培训;为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安置对象优先提供免费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将就业困难的安置对象优先安排到政府公益性岗位就业。
(七)市房管局负责参照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将安置对象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优先发放货币补贴或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八)团市委负责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成立“青年之家”,对安置对象提供心理辅导,通过“一对一”结对帮扶,形成志愿服务长效机制,使志愿服务成为引导安置对象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
(九)市残联负责开展对安置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并发放《残疾人证》,对残疾安置对象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安置对象纳入当地特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将有劳动意愿的残疾安置对象纳入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范围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十)各区(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安置工作,给予安置对象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照顾和扶持;督促街道(乡镇)、社区(村)为安置对象提供人文关怀,落实专人对口联系并负责协调解决安置对象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开展志愿者服务,强化安置对象的教育引导,保障其顺利融入社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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