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3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成办发〔2013〕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审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管委由市长任主任,有关市领导任副主任。市公管委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医管局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市公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目录方案;
(二)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
(三)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工作;
(四)承办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监办)设在市监察局,主要职责为: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监察对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况开展监察,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和技术维护;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
(五)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的主体资格;
(六)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记录、制止违反交易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为实施行业监督和行政监察提供平台和相应的保障服务;为社会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保障;
(八)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动态化管理,并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公共资源项目逐步、有序地纳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国家、省、市对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由市公管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公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市交易中心集中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比选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出让的项目;
(四)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
(五)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市场化处置项目;
(六)污染物排放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七)其他需要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十三条市本级事权范围内和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及市公管委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已对《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程序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市交易中心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建设集交易系统、服务系统、行政监督系统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进入市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经窗口统一受理后,按项目类型分转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在媒体上公告、公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同时应在市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上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收取退还,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公共资源交易价款和出让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应当按规定调查处理。市交易中心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真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工作,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 13CB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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