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2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公共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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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公共服务的意见》



成办发〔2013〕2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地名既是基础地理信息,又是社会文化形态,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历史性和时代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展现着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体现着一座城市的管理水平。按照“大城市、细管理”的理念规范提升地名管理工作,对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塑造城市形象,现就全面推进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地名命名原则
地名命名要以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为总体导向,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
(一)人文性。地名命名要注重历史传承、突出文化特色,充分反映成都自然、历史、人文与地理特征,体现成都特有的历史文化内涵。
(二)前瞻性。地名命名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编制地名命名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方案,确定地名预名,避免地名命名工作的滞后。
(三)整体性。地名命名要注重统筹,突出整体性,做到规范有序,系统设计,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四)大众性。地名命名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使用生僻字,做到琅琅上口、方位感强、好找易记。
(五)专有性。地名命名要与城市形态、业态、文态和生态的塑造相结合,并避免出现一地多名、重名、同音等现象。
二、加快地名规划工作
(一)编制全市地名总体规划。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委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名总体规划,细化命名原则,确定区块命名导则,制定主要道路的命名方案,经专家评审、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编制地名命名分区规划方案。地名命名分区规划方案依据地名总体规划,结合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名预名。地名分区规划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中心城区地名命名分区规划方案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委等部门和中心城区所在地政府共同编制;其他区域地名命名分区规划方案由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地铁站点命名规划方案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成都地铁公司共同编制。
三、优化地名命名程序
(一)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命名。对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包括跨区(市)县道路〕、桥梁和隧道,市建委应使用地名预名下达《建设任务书》,同时函告市民政局启动命名审批程序。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必须使用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
对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城市道路〔包括跨区(市)县道路〕、桥梁和隧道,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政府依据地名命名分区规划方案向市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由市民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按程序审批。
(二)快速通道、公园和水利工程命名。快速通道、市级公园和市管水利工程(湖泊、河道、水库)的命名,分别由市交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向市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由市民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公园和水利工程的命名由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按程序审批。
(三)地铁站点命名。地铁站点的命名由成都地铁公司按照站点命名规划方案向市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由市民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农村公路命名。农村公路的命名由所在地政府按程序审批。
(五)建筑物名称备案。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必须依法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规划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告知建设业主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建设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核查建设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并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使用已备案的标准名称,建设业主未取得《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的,建设部门应及时函告民政部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名称报市民政局备案,其他区域的建筑物名称报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地名更名管理
对一地多名、重名、同音、使用生僻字、低俗词和整体性不够等情况的地名可予以更名。在地名更名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与地名命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因地名更名,单位和个人需更换相关证件证照的,相关部门应免收费用。
五、完善地名命名标准和论证制度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地名的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湖泊等的通名、专名命名规则,明确道路分级分段标准,修订建筑物名称备案标准;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的专家论证制度,聘请大专院校、机关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实地名专家库,强化对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的论证,增强地名命名的科学性。
六、统筹地名标识标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市范围内道路交通指示牌、路名牌和桥梁、隧道、公园、湖泊、河道、水库等地名标识标牌,依据政府审批的标准地名设置地名标识标牌。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和市城管局等部门编制地名标识标牌设置规划、完善各类地名标识标牌设置标准。市政府外办负责标准地名翻译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对地名标识标牌的图形、符号和颜色等开展标准符合性评价。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政府外办和市质监局等部门对地名标识标牌设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七、强化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建工作机构,加强综合协调。成立市地名和标识标牌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文化局、市政府外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地志办、成都传媒集团和成都地铁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名和标识标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加强协调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将地名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全市信息化体系建设,构建地名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地名信息、规划信息和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地名经政府审批后,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标准地名信息向社会公告,宣传推广普及使用标准地名。财政部门要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市政府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下达年度专项工作目标任务。市地名和标识标牌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会同市政府目督办督促检查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不断提高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1〕91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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