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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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
成办发〔2013〕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现就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方式
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依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以及物价指数等因素,兼顾社保基金承受能力,研究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调整周期
从2013年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适用对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当年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已按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缴费且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资金渠道
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各区(市)县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统筹解决。
五、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是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重要举措,对完善我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加强基金管理,确保标准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兑现。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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