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3〕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4日
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
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发包单位对其发包的临时工程安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临时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全负责。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能力的单位组织实施;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或安全评价机构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理或安全评价;在编制临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临时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二)承接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参照国家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行业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并出具临时工程的设计专篇(方案),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三)承接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临时工程设计专篇(方案)进行施工,严禁非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专篇(方案)存在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调整,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不得提供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应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五)承接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工程监理或安全评价机构应对设计专篇(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对工程监理或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应及时向临时工程发包单位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报告。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竣工后,临时工程发包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或安全评价等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出具能否投入安全使用的书面意见,并报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责任追究
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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