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2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3〕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3号),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新上户柴油汽车、重型汽油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重型燃气汽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严格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以上的汽油车及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以上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的执法和淘汰,强化在用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新注册登记汽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自2013年7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国Ⅳ排放标准;新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汽车,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国Ⅴ排放标准。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参照我市新注册登记汽车执行的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
(二)限期淘汰黄标车(高污染汽车)。
1.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五城区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参照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时限,完成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协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相关单位,加快国家和省级驻蓉机关、事业单位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2.市交委负责,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配合,2014年7月1日起,淘汰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黄标车。2015年12月底前,淘汰2004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
(三)严格黄标车外环路内限行执法。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调整完善黄标车限制通行区域的标志、标牌设置,升级电子监控系统,对在7:30至19:30时段驶入外环路(不含外环路)以内道路的黄标车进行抓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处100元罚款并扣3分的处罚。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黄标车,按照2010年10月实施的《关于高污染汽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执行。
(四)严格机动车排放监管。
1.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环保局负责,市质监局配合,自2013年5月1日起,依法将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委托我市年审的外地籍车辆排气检测情况纳入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审核内容。对经检测排放超标车辆,安检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环保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检测;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车辆依法进行排放抽检。
3.市交委负责,2013年5月底前,完成《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管理办法》制定。规范维修市场,提高维修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率。
三、保障措施
(一)分工协作。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制定和细化工作方案,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机构保障。市委编办支持,市环保局配合,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有关要求,加强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的机构保障。
(三)油品保障。市经信委(市能源办)负责,2013年7月1日开始,根据我市新上户国Ⅳ柴油汽车的数量,提供国Ⅳ标准车用柴油。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四)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及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各相关部门要将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五)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支持,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管局配合,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限要求,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和社会宣传方式,宣传成都市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工作。同时,要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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