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3:39:3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3〕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以下简称核查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便民利民、及时准确的原则,采取个人年度核查、死亡人员信息月报以及部门信息定期比对排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核查认证,建立起核查认证工作长效机制,杜绝社保基金的冒领、骗领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核查方式
(一)开展个人年度核查认证工作。待遇领取人员自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每12个月内应参加一次核查认证,核查后的次月起重新计算个人年度核查期。
待遇领取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就近乡镇(街道)设立的核查认证点办理核查认证手续。待遇领取人员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可由居住地村(社区)组织填写《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核查认证;行动不便的,可向其居住地核查认证点预约上门服务;长期生病住院的,可由代办人持待遇领取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证明到就近核查认证点办理核查认证手续;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可采取每年向我市任一核查认证点提供异地居住证明的方式办理核查认证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逾期未核查人员,在个人核查期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逾期未进行核查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就近核查认证点办理补验手续;超过24个月未进行核查认证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验手续。待遇领取人员办理补验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补验后的次月补发和恢复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开展死亡人员信息月报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以村(社区)为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搜集核实汇总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并按相关业务部门要求分别按规定渠道和时间报送。其中报送人社部门的,应每月填写《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登记表》,并于次月5日前送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于每月10日前汇总并录入社会保险应用信息系统。
(三)开展部门信息比对工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统计本系统内核定的死亡人员和被通缉、被劳教人员等信息,并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信息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应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比对排查,准确掌握相关情况,对丧失资格的待遇领取人员按规定停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平台建设,确保工作开展。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就业、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合理设置核查认证点,并在乡镇(街道)建立待遇领取人员基础信息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核查认证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将核查认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人员、经费、场地和设备设施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市、县两级由人社部门牵头,公安、民政、财政、人口计生和统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核查认证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奖励政策。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核查认证工作,形成“人人享有社保,年年参加核查”的社会氛围,对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对举报套取和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成办发〔2010〕100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登记表
2.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登记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4日



附件: 1 · 13CBF3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747.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