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3〕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公共服务领域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若干试行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公共服务领域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若干试行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3〕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公共服务领域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的若干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
关于成都市公共服务领域
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的若干试行意见
市商务局市金融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9〕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的有关事宜,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开放原则
(一)便民利民,改善民生。我市所有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应按照不增加城乡居民和个人负担的原则,提供便利支付服务。
(二)开放市场,鼓励竞争。我市涉及面向城乡居民和个人缴费的公共服务领域,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开放支付服务,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为城乡居民和个人提供多样化服务。
(三)合规经营,鼓励创新。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章内容,在所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服从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积极拓展应用领域,推进支付手段和业务创新。
二、开放内容
(一)我市面向城乡居民和个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费项目和涉及财政补贴的公用事业缴费项目,以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归集为前提,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暂向企业总部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试行开放。
(二)我市不涉及财政补贴的公用事业缴费项目,全部面向获得国家支付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效能办、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并邀请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推进我市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协调解决公共服务领域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
(二)健全和完善管理办法。
1.面向城乡居民和个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应共同研究设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准入条件并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办法。
2.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涉及的非税票据,由市财政局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的公用事业缴费项目涉及的票据,由相应的公共事业单位依据其票据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上述管理办法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放支付接口标准。在我市电子政务大厅及移动电子政务大厅建设过程中,由市经信委、市政府效能办共同研究建立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或标准,并向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接口。
四、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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