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2〕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
成都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调动全市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市标准化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依据《成都市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主体
市政府设立成都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创新贡献奖),以奖励在我市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第三条评选原则
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实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并负责制定标准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
第五条评审机构
设立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标准化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具体的评审项目确定。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负责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申报对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开展的标准化项目,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报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奖励范围
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
(一)主导标准研制。申报单位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成都市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发布实施1年以上(含1年),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以下简称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申报单位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开展对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和防护、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申报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奖励标准
标准创新贡献奖按照第七条的奖励范围,分别给予奖励。奖项设一等奖3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8个,按照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奖励标准为:
(一)一等奖:主导研制的标准创新性强,主要内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开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工作,并发挥重大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一等奖奖励金额为20万元。
(二)二等奖:主导研制的标准创新性明显,主要内容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开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工作,并发挥显著的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等奖奖励金额为10万元。
(三)三等奖:主导研制的标准创新性比较明显,部分内容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开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工作,并发挥较好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等奖奖励金额为5万元。
第九条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申报条件
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升我市产品的国际国内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
(二)列入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产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四)有利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一条申报内容
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成都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请表;
(三)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项目总结,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四)由市级以上标准化专业机构或市级以上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申报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如第一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可依次由共同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
标准创新贡献奖可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三)落户成都市的国家和省、市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及分委会、相关行业协会在本领域内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推荐单位须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评审和公示
第十四条评审周期
标准创新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情况,各级别奖项可空缺。
第十五条评审回避
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评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参与申报项目的人员,不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家评审组成员参与评审;
(二)与申报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家评审组成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分为:
(一)初审:各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初评: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的建议、奖励等级及理由;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审定,确定奖励方案。奖励方案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获奖公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异议提出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的获奖项目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异议须用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匿名或超过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决定通知提交异议方。重大问题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研究,并做出裁决。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积极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被提出异议的获奖项目,其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单位不积极协助和不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按异议成立处理。
第二十条奖励授予
公示期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异议处理情况,颁发获奖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的管理
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单位,终身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的管理
标准创新贡献奖推荐单位审查不严,或协助他人骗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评审人员的管理
参与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停止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适时修订
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根据成都市标准化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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