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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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成办发〔2012〕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市城乡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区(市)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
二、资金来源
发放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对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给予60%的补助。
三、工作要求
调整全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征兵工作科学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时调整并足额发放到位。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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