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5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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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2〕5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0〕8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2〕6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实现节能服务产业倍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改造的诊断、融资、实施、维护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市节能服务市场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对合同能源管理认识不足,缺乏有公信力的节能量认证机构,缺少低成本融资工具,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落实困难等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挖掘全社会节能潜力的重要措施,是健全节能降耗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需求。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把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促进全市节能工作和节能服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推进重点领域试点示范为重点,着力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成诚信有序、高效繁荣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建成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合同能源项目节能量收益转让平台,力争我市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增长速度在全国领先,实现节能服务产业倍增。三、完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服务体系
(一)提供能源诊断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诊断,深入了解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种类、耗能设备、耗能总量等,提出优化方案,测算节能空间,掌握有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潜力,协助用能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费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交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提供安全评估服务。国有性质用能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可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相关节能改造方案进行安全生产影响评估。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安全生产影响评估费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
(三)提供合同备案服务。制定新的标准合同,增加是否选择节能量认定服务、是否需要担保和转让服务、是否接受纠纷调解等内容。合同能源管理主管部门应提供合同备案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合同金额、估算节能量以及需要政府提供的服务等。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可自愿选择合同备案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四)提供节能量认定服务。凡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同意,或在合同中事先有相关约定,可向合同能源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量认定免费服务,以减少节能量认定不一致引发的纠纷。市财政对节能量认定费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
(五)提供担保服务。构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金融担保机制,鼓励专业担保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优先支持合同经备案、节能量得到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探索建立合同能源项目担保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六)提供项目转让服务。构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转让机制,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在市环境交易所出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收益。优先支持合同经备案、节能量得到认定、有信用担保的项目转让。探索交易项目履约代收机制。(责任单位:市环境交易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七)提供行业纠纷调解服务。设立合同能源管理行业调解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行业调解,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构建多层次履约保障体系。市财政对调解费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
(八)提供节能收益绑定产权服务。通过标准合同引导、行业调解机制保障,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及相关产权方将节能收益绑定节能改造所配套的资产产权。即节能收益续存期内,节能改造所配套的固定资产在出租、转让或拍卖时,原用能单位及相关产权方需将节能收益绑定产权情况告知新用能单位,并在出租、转让或拍卖合同中明确新用能单位必须继续履行节能效益分享合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九)建立行业协会。建立节能服务公司行业协会,增进行业内部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加大行业自律、强化行业服务,协助合同能源管理主管部门做好节能服务公司的备案管理,指导协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安全评估、合同备案、节能量认定、行业纠纷调解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在2012年内出台办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的暂行办法,确保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
(二)优化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流程。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0〕349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备案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符合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要强化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协调服务,优化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流程,在2012年内出台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立项、开展能评和环评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三)设立市级扶持资金。从2013年起,设立我市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补贴能源诊断、项目安全评估、节能量认定、行业纠纷调解以及节能服务公司行业协会运转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五、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示范项目
(一)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级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在相关领域率先推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对因实施节能改造而产生的节能效益,在合同存续期内,财政部门不得调减该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十二五”期间,市教育、文化、体育领域各完成5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用能单位项目除外);市机关事务局完成2-3个办公区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市医管局完成2-3个市属公立医院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医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工业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纳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和省“千户企业节能行动推进方案”的重点用能单位,要结合“十二五”节能目标,由专业机构加快开展能源审计,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国有企业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交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三)推动商贸服务和旅游业节能改造。引导和鼓励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店、批发市场,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商贸业、旅游业各完成5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用能单位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四)抓好重点示范项目。积极推进中心城区三环路城市道路照明、中心城区交通信号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十二五”期末,各区(市)县城市道路照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六、优化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取得的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相关行业部门要做好定向宣传,定期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交流对接,加大推广力度,积极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依托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的开发,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积极创造条件,吸引节能服务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技术团队,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三)培育壮大节能服务机构。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强化人才和技术支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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