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5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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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2〕56号





各试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奠定农村学生全面发展的坚实基础,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在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实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和享受对象。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金堂县、蒲江县和新津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学校)的在校学生。邛崃市、大邑县作为省试点,继续按相关政策实施营养计划。
(二)供餐内容和供餐模式。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按照当地教育、卫生等部门确定的营养食谱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通过发放鸡蛋、牛奶等食品实行课间营养补充。为确保食品安全,不提倡学校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禁止向家庭(个人)托餐。
(三)定额标准和执行时间。按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补助共计600元。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各试点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订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实施。二、试点工作有关保障
(一)补助资金保障。按照市、县(市)分担原则,实施营养计划试点补助。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和市级财政分别承担1.5元/生·天。同时,市级财政对参加省试点的邛崃市、大邑县的补助标准,由原1.08元/生·天提高到1.5元/生·天。
(二)改善就餐条件。各试点区(市)县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专项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并按照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使学生食堂达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和要求。各试点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加强专业培训,并妥善解决其待遇。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餐条件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不得占用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三)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推进营养计划,充分发挥其在改善就餐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创新供餐方式和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完善困难学生补助政策。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进一步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措施,对补助发放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动态调整。按照中央和省上政策落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即:小学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所需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成财教〔2008〕24号)有关规定执行。三、试点工作要求
营养计划地方试点工作意义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安全风险较高且工作任务繁重。各试点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试点学校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使营养计划真正成为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一)健全组织,明确分工。各试点区(市)县政府应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营养计划办公室,建立完善管理体制和责任体系。按照属地负责原则,试点区(市)县政府是实施营养计划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并全面推进营养计划各项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试点区(市)县实施营养计划,并具体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及购买供餐服务等食品安全检查;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市工商局负责加强供餐企业主体资格审核登记和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依法查处食品质量问题及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开展各试点区(市)县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及时提出改善学生营养的指导意见;市食药监局负责加强学校食堂、供餐单位等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制订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货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切实加大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餐具设备清洁消毒和食品加工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学校建立落实食品留样监测制度、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试点学校要把营养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校长负责制,确保营养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1.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各试点区(市)县政府是实施营养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主体,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营养计划食品安全监管方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和分餐等各环节安全可靠。各试点学校应成立由校长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小组,负责本校实施营养计划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本校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和分餐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2.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试点学校应严格落实食品、管(供)水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建立相关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严禁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及管(供)水工作;建立并执行食品及管(供)水从业人员、生活老师等相关人员的日常健康询查(晨检)制度,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食品及管(供)水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和发热等有碍食品及饮水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妨碍食品及饮水卫生的情况后,方可重新上岗。加强对从事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教育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3.加强学校食堂安全保卫。各试点学校应将食堂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建立各项食堂卫生制度的基础上,应落实食堂安全巡查和食品库房管理等安保制度。学校食堂应实行封闭管理,严禁非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原料存放区,严防投毒、污染等事件发生。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将学校食堂纳入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建立食堂电子监控管理系统。
4.加强食品采购管理。严格把好营养计划的食品采购关。学校食堂必须全面建立定点采购、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台帐记录和采购公示等制度,为学校提供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供货商须持有效证照与学校签订供销合同,合同应载明供货种类、质量、安全责任等事项,学校应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购物凭证。倡导各试点区(市)县在本区域实施学校食品原料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实施营养计划而采购的大宗食品及原料,原则上按政府招投标程序统一采购。实施蛋、奶供餐模式的学校,牛奶采购按照省营养办、省学生饮用奶办《关于优化学生饮用奶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川学生营养办〔2012〕4号)执行。
5.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各试点学校必须建立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和危害控制等具体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确保训练有素,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落实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各试点区(市)县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营养计划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营养计划资金投入长效机制。补助资金足额为学生提供优质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学生家长。市和试点区(市)县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督促供餐单位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要加强运营监督管理,避免学校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出现漏洞;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发生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各试点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机构,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加强宣传,提高营养教育水平。各试点区(市)县政府要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市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营养计划试点工作的宣传报道,为营养计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试点学校要以图片展、班会活动、板报等形式,在校内开展有关营养知识、健康常识的宣传教育。要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各试点区(市)县和试点学校要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五)强化监督,建立问责机制。各试点区(市)县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营养计划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要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协通报营养计划实施情况,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及时将营养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和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督促农村学校成立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共同组成的营养计划监督小组,推进营养计划顺利实施。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计划推进情况作为重要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营养计划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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