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3:45:5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



成办发〔2012〕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生猪产业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都市现代农业的支柱产业。为确保我市猪肉稳定供应,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

按照“种业占西部、供应保基本、养殖靠集约、产业走高端”的发展定位和“种业高端化、生产标准化、加工精深化、种养平衡化”的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路径,努力实现产业倍增,促进我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建立完善的地产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建成标准化种猪场65个,形成50万头种猪供应能力,其中原种场(曾祖代)4个,一级扩繁场16个,二级扩繁场45个;打造2—3个集生猪育种、养殖、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百万头级龙头企业;全市生猪养殖规模化率达到70%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提升发展规划。

1.建立地产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统筹明确二、三圈层各区(市)县年生猪最低保有量,选择设施设备完善、养殖水平较高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承担全市生猪保供任务,适时启动市外生猪保供基地建设,确保全市地产生猪最低年保有量为500万头,自给率达70%以上。

2.科学优化产业布局。根据圈层特点和资源承载能力,按照“二圈层适度发展,三圈层大力发展”的原则布局生猪规模养殖;依托现有或在建原种(曾祖代)猪场,在都江堰市、邛崃市、大邑县和蒲江县发展高端种猪业;按照现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在彭州市、邛崃市、双流县、大邑县和蒲江县发展屠宰、精深加工和营销集散中心。

(二)加快推进产业升级转型。

3.加快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的要求,新建或改(扩)建一批保供规模养殖场,提升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水平,着力培育一批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

4.培育壮大一体化龙头企业。按照“农工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要求,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培育本土企业,通过联合、收购、重组、合同和订单等方式,推进企业纵向整合,完善产业链,培育一体化龙头企业,着力打造年出栏百万头级的超大规模生猪养殖龙头企业。

5.积极发展循环生态养猪业。大力推行“生态养殖+沼气+绿色种植”、“一座猪场+一片粮田(菜地)”等种养结合新模式,重点扶持保供基地养殖场实施种养结合,发展有机种植业。鼓励企业和养殖户在规模化种植基地配套建设规模化猪场,加强沼气池、沼液配送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种植业主使用猪粪等有机肥料,改善土壤结构,培肥地力,加大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同时配套发展沼气发电、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

(三)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建设。

6.加快良繁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原种猪场建设,健全和完善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相互配套的三级良种繁育体系。大力普及和推广长白、约克和杜洛克等生猪优良品种,提高生猪良种化率。大力实施对成华猪、雅南猪等地方品种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培育优质、高端的肉猪配套系。7.完善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体系。完善市、区(市)县和片区三级动物防疫体系,强化生猪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和防控,建立和完善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加快建设市、区(市)县和片区农(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猪肉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强化养殖档案管理,实行养殖、加工和销售全过程质量监管。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使用,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8.建立产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保供基地养殖场的产销信息系统,完善生猪市场监测和生产预警体系,强化以政府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为基础的生猪价格调控机制。引导生猪养殖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参与生猪远期交易和电子现货交易。着力提高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实现全市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和商品猪的保险全覆盖。探索建立“金融仓储+政策保险+财政补贴”的生猪自然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养殖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生猪发展专项资金。市和相关区(市)县设立生猪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保供基地规模养殖场建设、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和发展种养结合示范项目。

(二)优先解决重大项目用地。按照市国土局、市农委《关于完善农业产业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的意见》(成国土资发〔2012〕179号),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优先解决生猪精深加工和超大规模生猪养殖用地。着力整合利用闲置养殖场用地,鼓励利用荒山、荒地等发展养殖。

(三)支持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对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良种种猪,由相关区(市)县政府在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按纯种(祖代)、外血二杂母猪(父母代)分别给予每头不低于1000元、300元的补贴,对使用良种精液配种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每胎不低于20元的补贴。对经批准引进的纯外血原种猪,给予每头4000元补贴。对利用成华猪、雅南猪培育配套系猪种并通过省级品种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龙头企业新建存栏能繁母猪1000头以上的一级扩繁场以上代次的种猪场,由市农发投公司用市支农经营性资金优先给予参股、贷款和贴息支持。

(四)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好生猪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经批准新建或改(扩)建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建设饲养新技术应用设施(猪舍内环境控制系统、高床饲养设施、自动喂料系统、信息档案系统等)、防疫消毒隔离设施(人员车辆消毒设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移动式消毒器等)、生态环境设施(粪污水分离、收集、处理系统等)给予支持。沼气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实施种养结合的大型沼气池及其配套管网、贮液池、提灌设备等建设和农户使用沼液灌溉农田的奖励。市农发投公司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优先给予委托贷款和担保支持。

(五)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充分运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农用地使用权和生猪养殖生产资料抵押担保办法和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积极协调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猪产业各个环节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

市农委负责将地产生猪最低保有量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区(市)县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发投公司负责市级生猪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的兑现落实;上述奖励(或补贴)资金未明确来源的,由市财政局在市级支农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本意见由市农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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