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3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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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2〕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就我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其他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装备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作业条件,全面实现企业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促进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为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和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总体目标

2012年,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全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机械等工商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以上。2013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45%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标。2014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85%以上。2015年,各类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支持中央在蓉企业和省属在蓉大型企业、市属大型企业争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企业,鼓励其他省属在蓉企业、市属重点企业争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达标企业。

三、任务分工

(一)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

(二)冶金、建材、汽车、石化、轻工、医药化工、机械、电子、烟草、能源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国资委。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交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五)商场(超市)、市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

(六)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及处置企业、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及处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七)星级以上饭(酒)店、旅游景区(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

(八)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监局。

(九)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所属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十)各区(市)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各类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确保2012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掌握企业数量、规模、种类、从业人员数量、生产工艺、安全管理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含企业总数量、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组织机构、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于2012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安办备案。抓紧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员部署,大力宣传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标准规范,增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指导企业对照达标评定标准要求,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制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具体实施方案。

(三)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安办要将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目标任务分年度分解到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确保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将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严格对照评定标准要求,建立企业达标建设基础档案,抓住“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及绩效评定”等重点内容,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确保全市各类企业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

(四)抓好“六个结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着力提高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信息化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救援基地和相关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实战救援能力。

(五)严格达标考评。安监部门按照“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原则,对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申请的企业及时组织进行评审或指导企业按程序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审。要严格达标等级考评,明确企业的专业达标最低等级为企业达标等级,有一个专业不达标则该企业不达标;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颁发等级证书(授予匾牌)的程序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考评程序为:企业组织自评小组,依照评审标准和细则,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形成自评报告,提出等级考评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初审后,由企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颁发等级证书(授予匾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监局初审后,由企业向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颁发等级证书(授予匾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安监局初审后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审核、公告、颁发等级证书(授予匾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安委会负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安办负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工作,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推动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督促指导,扎实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确保全面达标。

(二)加强宣传,配套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选择不同行业企业作为先试先行单位,树立达标示范企业,认真总结经验,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安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企业评先评优、行政许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产品出口认证资格、银行信誉等级或贷款融资、项目招投标、企业上市等挂钩结合起来。

(三)加强考核,严格执法。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市政府安办要会同市政府目督办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问题较为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督促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企业,要促进其达标升级,改造提升。

每年12月15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办,由市政府安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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