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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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2〕2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7号)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逐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机制。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运营的基础上,扩大再生资源物资的回收范围,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以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运营工作为重点,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以提高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率为核心,培育5个年交易额上亿元的废旧商品回收市场(分拣中心),2个年交易额达5亿元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基地。全市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废旧商品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70%。

三、工作重点

(一)合理规划布局。各区(市)县在编制或调整城市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废旧商品回收网点、回收交易市场、回收利用基地。

(二)抓好主要品种回收工作。通过专业回收、垃圾分类处理等途径切实做好回收工作,提高废金属、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旧机电设备、废轮胎等品种的回收率;进一步强化报废汽车的统一回收和集中拆解;做好废铅酸电池、废弃节能灯等易污染环境的品种的回收处理,防止环境污染;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相关规定,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

(三)升级改造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利用电子商务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分拣中心)进行升级改造,改变传统回收方式,推动电子交易、电子结算。鼓励现有的再生资源市场调整经营结构,增加废旧商品回收交易。采用现代分拣分选设备,提高废旧商品分拣处理能力。将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改造建设成为具有储存、集散、交易、分拣、初级加工、信息发布等功能的大型区域性或专业性废旧商品回收交易市场,提高回收交易市场的集散和辐射能力。

(四)完善社区回收网络建设。推广“在线回收”、“电话预约”等新型服务方式,鼓励尝试押金回收、以旧换新等灵活回收方式,提升回收水平;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推进居民废旧商品分类收集;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与回收企业建立废旧商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

(五)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以国内先进、西部领先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市汽车循环项目建设,实行统一回收,集中拆解,规范行业秩序,提高报废汽车专业化回收拆解水平。

(六)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建立健全产、学、研衔接互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废旧商品、大宗废弃物及易污染环境的重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水平。鼓励研发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通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提高回收、处理的现代化水平。

(七)加强环境保护。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工作,严禁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倒卖危险废物。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严格收集和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环保法规、标准,加强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的环境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以环保指标为主要依据之一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废旧商品回收、运输、处理、利用企业,要切实加强督查、限期整改。

(八)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对废旧商品回收企业、回收经营行为和回收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形成规范的市场环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旧商品回收秩序。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职到位,加强监管。要完善废旧商品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严厉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行为。强化对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协调。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商务、发改、科技、公安、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城管、工商、金融、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培育龙头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要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龙头企业发展成为废旧商品回收龙头企业,扩大规模、扩大回收品种的范围,提高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财税部门要研究和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要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商品回收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落实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的废旧商品回收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服务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各区(市)县要相应加大财政投入,同时抓紧清理废旧商品回收领域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

(四)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国土部门要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的土地政策支持。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布局和选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征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予以安排。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存量土地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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