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成办发〔2012〕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市实施细则出台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收工作职责。市、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的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统筹全市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征收评估行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重大和跨区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区(市)县房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等。
(三)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市、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一)明确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严格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项目必须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提出房屋征收申请。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发改、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出具证明材料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市)县政府同意启动房屋征收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报经市、区(市)县政府同意后,以市、区(市)县政府名义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修改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区(市)县政府,由市、区(市)县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并接受市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应当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做好民意调查工作。大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改建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改建范围内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市、区(市)县政府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市)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区(市)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区(市)县政府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一)严格执行补偿政策。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征收补偿应当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在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相关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二)现场公示信息。房屋征收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阳光操作,将征收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名单、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补助和奖励办法、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合同样本、征收工作制度等以书面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三)健全征收投诉机制。各区(市)县应设立征收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可邀请人大、政协、法律专家等人士参与协调,积极化解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
四、依法推进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项目
《征收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办理,房管部门继续做好拆迁许可的延期、变更,以及行政裁决的受理和作出等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拆迁补偿标准、实施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的要求执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已经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协商签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房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进行行政强制拆迁。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自然失效,不得继续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2011年7月8日印发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成办发〔2011〕71号)同时废止。本意见试行前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本市原有房屋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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