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3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2〕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2日
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建委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64号)、《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川建发〔2008〕94号)和市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参保缴费)
以本市上一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医疗保险费率为2.5%;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1.5%),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预缴社会保险费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市建筑行业定额标准,核定其预缴费金额。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金额=预计用工数(人·月)×上一年度全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4%。
(二)预计用工数(人·月)=(定额人工费×85%)/上一年度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上一年度全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办理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开户时的标准为准,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定额人工费范围,依据川建发〔2008〕94号文的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以“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信息)卡”持卡上岗记录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实名参保的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未持“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信息)卡”,但实际招用上岗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信息,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实名参保事宜。
实际参保数(人·月)超过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数(人·月)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30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该工程项目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参保关系终止。
第四条(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从实名制参保次月1日起,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该工程项目施工中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不再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中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令第586号文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已实名参保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程项目竣工后,未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原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人员意外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非本单位人员意外伤害的;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本单位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意外伤害,但经认定为非工伤的。
第五条(业务经办)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金额,并出具《预缴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预缴费通知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将预缴社会保险费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转账凭证和预缴费通知单,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社会保险预缴费函》(以下简称预缴费函);资金实际到账后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缴费凭据,并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出具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参保情况证明)。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市建委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成都高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地址在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工程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收取预缴费函;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收取参保情况证明。
(六)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依法依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市建委:负责协助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和督促社会保险资金未实际到账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实施细则)
市人社局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八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文件废止)
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3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39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15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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