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
成办发〔2012〕1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倍增,现就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一)用好支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设施农业等方面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集成用好市级有关部门专项资金,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财政扶持机制和政策,选择一批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扶持其做大做强。
(二)实施经营上台阶奖励。以201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为基数,对年销售收入(交易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龙头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农业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收购市外企业。对收购市外企业的龙头企业,市经信委按不超过收购成本的10%给予经营者一次性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品牌创建。鼓励龙头企业积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支持市品联办整合区域内同类农产品打造区域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新获得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龙头企业,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帮助企业拓展市场。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六)帮助企业完善制度。指导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加强企业融资支持
(七)加强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贷款支持力度,针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将企业原料订单、产品销售订单(存货)、“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作为抵质押物融资贷款。
(八)支持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市金融办对有上市意愿、符合上市条件的重点培育龙头企业纳入年度上市培训计划。拟上市龙头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对其上市前前3年给予80%的贷款贴息;上市成功后,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九)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依托龙头企业协会,建立龙头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推广“联保贷款”和“公司+协会+贷款”等贷款担保模式。支持龙头企业协会创建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三、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十)支持企业研发工作。支持龙头企业与国内外涉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农产品研发体系,并积极承担国家、省级各类农业科技项目。对建立符合条件的联合实验室的龙头企业,市科技局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龙头企业,市科技局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其产业升级。龙头企业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工业企业在推进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十二)支持企业专利申报。市科技局对国内农业授权专利给予一定补助,对涉外授权专利和专利申请给予相应资助;对龙头企业开展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产品等申请工作实施一站式服务,并提高龙头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十三)支持企业开展认证。龙头企业及其产品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ISO22000)、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美国或欧盟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的,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强化企业生产保障
(十四)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集体会审研究龙头企业项目用地,其中,重点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年度用地计划纳入市经信委工业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农业物流项目的年度用地计划纳入市发改委计划中统筹安排。
(十五)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其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种养业龙头企业,其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十六)强化企业风险保障。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并不断扩大其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针对龙头企业的财产、产品、营销等方面提供商业保险产品,增强龙头企业抗风险能力。
(十七)强化企业信息保障。依托农业行业协会和农业信息机构推进建立龙头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提供国内外最新动态和技术、人才、市场等信息,定期开展行业监测和分析,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其他
(十八)上述奖励(或补贴)资金未明确来源的,由市财政局在市级支农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十九)本意见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十)本意见由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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