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办发〔2012〕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优做强特色优势产业,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工业实现率先倍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
(一)加快推进企业升级改造。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起龙头带动作用或重大补链作用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在项目建设期间,对实际投资进度过半的项目可预先兑现50%的补助资金。
2.支持两化融合发展。对投入100万元以上,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按投入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3.鼓励企业节能改造。支持企业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对投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对投入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投入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50万元。
(二)着力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1.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批建设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云计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助。
2.支持开展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良等研发或引进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对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凡获得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核高基”等国家级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在省上配套资金到位后,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凡获得省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8%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对我市认定的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1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3.鼓励制定标准和取得认证。对企业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ISO9001、CMMI、GMP等国际认证或国家级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用(包括认证培训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三)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1.支持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对新引进投资2亿元以上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2%、1%给予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对“高精尖优”项目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
2.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重大工业项目的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实达不到修建条件、经审查批准缴费易地建设的项目,按50%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产业中与龙头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纳入我市“单打冠军”培育计划的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3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对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一年以内最高150万元贴息。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在国内外实施与主业相关的兼并重组。对我市企业收购市外企业的,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对市外企业重组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行政划转项目除外),可按新增注册资本金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
(六)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1.支持企业扩大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凡由市政府组织参加国家级展会的企业,给予50%展位费补助;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 鼓励推介使用地方名优产品。鼓励市内外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大力推介我市名优产品,对其所设计项目中使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全年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产品金额的1%给予设计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3.鼓励示范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对具有商业推广价值,能形成规模经营效应的物联网、云计算示范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在我市以“电池租赁”模式从事电动汽车能源供给的运营企业,按其采购电池金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在我市采用“整车融资租赁”模式从事电动汽车示范运行的企业,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七)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对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法人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全年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3‰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份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法人单位)年度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八)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
1.对纳入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范围的重点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0亿元,再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历史最高年度数额为基数,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奖励。
2.对纳入我市行业“单打冠军”培育的企业,市场占有率首次进入国内行业前3名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者30万元奖励;市场占有率连续3年保持国内行业前3名且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50万元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单类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
3.对纳入我市规模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奖励。
三、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九)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我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工业集中发展区年度补助最高1500万元。对获得省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两化互动”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省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十)鼓励圈层间共建园区。创新开发建设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三圈层工业园区建设。对一、二圈层区(县)或市平台公司与三圈层县(市)共同组建工业园区建设公司的,按当年投入的1%给予三圈层县(市)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园区配套服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进工业园区,对在二、三圈层区(市)县工业园区内设立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为工业园区制造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专业配套服务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
四、强化产业要素保障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
1.支持企业融资担保。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产生代偿损失的,按当年代偿损失的20%给予最高130万元补助;担保机构牵头组织我市龙头企业开展“1+N”供应链融资的,按其年度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部分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2.5%的,按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2.鼓励中小企业“三集”融资。对中小企业参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的,给予单个企业发债额5‰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支持开展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用补助。(十三)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土地、能源、环境容量等要素向先进制造业集中。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市政府要求,对纳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原则上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设备评估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20%或按产能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对企业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十四)支持能源保障建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双电源项目,按企业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1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多元化清洁能种替换、备用设施建设的,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五、其他
(十五)市财政根据本意见执行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各区(市)县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出台相应政策。
(十六)本意见所称“企业”指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所称“项目”指在我市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十七)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重大兼并重组项目、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八)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相关政策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本意见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对政策执行情况每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10〕1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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