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3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市)县域内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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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市)县域内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意见》



成办发〔2012〕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促进我市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高位均衡、优质发展,现就深化区(市)县域内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总体目标,坚持市级统筹、以县为主,落实和强化区(市)县政府责任,促进区(市)县域内公共教育资源配置高位均衡,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各区(市)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到2015年,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比例达到80%以上,每个街道至少有1所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全市高中阶段优质学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3年内减少到10%以下。努力实现区(市)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公共教育资源配置高位均衡,均衡配置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和深化。

三、工作重点

(一)深化区(市)县域内学校设施设备均衡配置。

1.推进设施设备标准配置。各区(市)县要把办学标准作为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的基础和依据。制定和落实工作措施,加快实施技术装备提升、教室光环境改造、学校运动场改造工作,城乡学校生均设备值达到标准。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升应用水平,实现城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2.保障生均公用经费城乡统一。2012年,各区(市)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小学700元/生·年,初中900元/生·年。按我市标准高于中央、省标准200元/生·年的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深化区(市)县域内学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1.完善“县管校用”教师管理机制。各区(市)县要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公开招聘、职务聘任、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切实保障城乡教师待遇。建立完善“县管校用”教师管理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编制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机制,执行统一的城乡学校编制标准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城乡中小学校生师比达到国家城市标准。积极探索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

2.完善教师调配机制。优先补充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配齐配足农村学校学科教师。城乡学校教师学历结构、学科结构合理,满足课程教学需要。学校之间专任教师高一层次学历比例、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及骨干教师比例大致相当。

3.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在同一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满6年,且当年9月1日前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教师,纳入应交流范围。每年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应交流人数的15%,其中骨干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同级骨干教师人数的15%,到2015年,分别达到20%。优先交流骨干教师,建立教师交流结果公示制度。

4.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制度。严格执行校长任期制,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在同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9年。城区(含县城所在地,下同)学校校长任职时间超过规定年限的,首先交流到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职。

5.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干部任职制度。城区学校提拔任职的校级干部,须有1年以上的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职、任教经历;城区学校提拔干部,新任职学校须为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有计划地选拔农村学校、相对薄弱学校后备干部,交流提拔到城区学校任职。实行学校后备干部城乡双向交流锻炼制度。

(三)深化区(市)县域内学生资源均衡配置。

1.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公平就学政策,区(市)县域内非正常跨校招生比例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要把区(市)县域内公办学校学生就近入学率、实际就学人数与就近入学人数的比率,作为区(市)县域内校际均衡监测评估的内容和奖惩学校的依据。

2.进一步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招生办法。以当年各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结合各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实施情况,省级及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计划按不少于5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每一所初中学校。进一步完善指标到校生的录取办法、推荐办法,规范过程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的责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牵头,教育部门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结合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目标任务,制定资源配置的实施办法,完善政策制度,落实工作措施。

(二)支持民办教育优质特色发展。各区(市)县要把民办教育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的重要和有益补充,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管理力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优质、特色发展,合理引导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

(三)完善监测和考评机制。将区(市)县域内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监测和督导评估,定期向社会发布资源配置监测报告。各区(市)县要建立干预和预警机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

(四)建立奖惩制度。对推进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级财政结合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对农村教育实行转移支付,向经济欠发达区(市)县倾斜。市级统筹的教育资源配置重点项目,向农村和农村学校、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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