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10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10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1〕12号)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人行成都分行《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事项的通知》(川财综〔2011〕44号)要求,我市自2011年7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为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口径
市和区(市)县财政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并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经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划入“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核算管理。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办法
(一)按季度计提。市和区(市)县财政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分季度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二)年终清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和区(市)县财政要于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具体清算公式为:
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年内各季度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度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要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当年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度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度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以在次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抵扣。
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统筹
市和区(市)县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统筹30%,省级统筹部分实行市、区(市)县国库就地按比例自动分成。具体操作方式为: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填开“更正通知书”减少“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相应增加“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省级30%、本级70%),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省30%、本级70%的分成比例办理调库手续。
2011年1-6月已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比照上述方式实行就地按比例自动分成。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
(一)资金使用范围。
1.灌区渠道配套工程。开展都江堰灌区、玉溪河灌区和九龙滩灌区支、斗渠道配套建设,中型灌区渠堰引水枢纽和干支渠改造,以及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建设。
2.水源工程。开展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3.节水灌溉。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
4.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二)资金使用管理。市和区(市)县水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水务部门申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经批准立项,并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因计提清算、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资金,统一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
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支出”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以准确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
五、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市和区(市)县水务部门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关于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予以单列。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市)县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连同编制说明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备案。
(二)决算管理。每年年终,市和区(市)县水务部门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市和区(市)县水务部门在部门决算中要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书面说明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各区(市)县要于次年2月5日前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备案。
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负责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于不按照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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