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2〕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关于成都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3:46:3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关于成都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关于《成都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



为进一步改善成都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确保汽油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

二、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安排。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调查掌握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按照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指南和验收方案。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要求新建、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及新增的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设施,于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家“三项标准”和《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等规定进行验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安装的油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涉及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要求。

1.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距离民宅建筑50米以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凡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接口;治理后仍不达标或影响居民生活的加油站必须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

2.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不得发包或转包给不具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3.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应在不影响本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对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用油造成影响;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

4.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1份,含电子文档)报属地环保局、成品油管理部门,由属地成品油管理部门报市经信委(市能源办)汇总后转送相关部门备案。

5.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未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经相关部门备案后,在不影响当地油品供应的情况下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成品油管理、规划、安监、消防、环保、质监、车辆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通审批绿色通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手续。

6.已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未竣工验收的业主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属地环保局和成品油管理部门,各区(市)县成品油管理部门在当月20日前统计汇总后报市经信委(市能源办)转送相关部门备案。

7.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业主单位应及时申请消防、计量和安监等有关部门(单位)评审验收,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环保验收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应由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测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出具验收检测报告(检验合格证明)。经消防、计量、安监和环保验收检测合格后,各业主单位向属地环保局、成品油管理部门备案,由属地环保局、成品油管理部门发放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由属地环保局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转送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8.新建、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新增的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治理后达到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

(三)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电器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器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器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防爆电器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68)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经信委(市能源办)、市财政局、市交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任务分工如下:

1.市经信委(市能源办):负责制定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负责指导区(市)县成品油管理部门督促属地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按照全市统一计划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负责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的加油站、储油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2.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能源办)、市交委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开展调查;负责制定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油气回收治理环境效益进行评估;负责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

3.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定消防工作预案;负责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管和验收。

4.市安监局: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加油站、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中的改(扩)建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5.市质监局:对改造后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及相关计量器具进行检测、鉴定,确保不因改造影响设备的计量性能;对申请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支持配合,尽快审批;对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组织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检测。

6.市交委:负责组织全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7.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油气回收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筹措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二)政策保障。为推动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对提前完成《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规定的油气排放控制标准治理任务,并经检测验收合格的油品经营单位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1.奖励范围。2011年1月1日前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面向社会公开经营,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达到国家强制性环保标准的汽油加油站。所有奖励补助资金待综合验收后由市财政按所属区域拨付。

2.奖励标准和条件。

奖励标准:每座加油站奖励1万元。

奖励条件:

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且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按照奖励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且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按照奖励标准给予50%奖励。

2012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加油站不予以奖励。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油气回收治理改造项目进行检测验收。各区(市)县环保局会同成品油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向市环保局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名单。市环保局、市建委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并负责安排落实奖励经费。

(三)宣传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意义、内容和进展情况,配合推进治理工作,督促各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所属业主单位按规定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为努力建设具有田园化城市生态的宜人之城作出贡献。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811.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