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10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10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立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成都市建立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综合补偿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促进我市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以下简称综合补偿机制),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条(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补偿机制的建立要遵循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09〕30号)和市政府《关于构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1〕17号)所确定的改革取向、目标任务、操作手段和路径方法的原则;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的原则;坚持“投入与业绩相结合、数量与质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建立政府购买与政府补偿相结合的长效性多渠道补偿机制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促进作用的原则。
第三条(补偿对象和补偿方式)
纳入综合补偿的对象为全市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主体的综合补偿按照“分级保障、分项补偿、综合算账、统筹安排”的方式实行。
(一)政府补偿,分级保障。中央、省对我市的补助资金分两类情况实行补偿:一是中央、省直接按人口数分配到区(市)县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直接拨付到所在区(市)县;二是中央、省未直接按人口数分配到区(市)县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根据各地承担公益性任务大小、完成难易程度、政府财力状况和医改绩效考评等因素,按因素法综合算账分配补助资金。
市对区(市)县分两类情况实行补偿:一是明确由市级财政分项计算的补助资金;二是按因素法综合算账分配补助资金。
区(市)县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主体在“核定任务、绩效考核”前提下,分两种方式实行补偿:一是按工作量购买;二是按项目补偿。
(二)综合补偿,形式多样。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医保基金为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渠道综合补偿。综合补偿主要包括政府购买、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税费减免、社会捐赠以及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政策等。
综合补偿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补偿的事项,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补偿;
2.积极推进按人头拨付经费向按业务量、按工作绩效核定经费转变,实行与绩效考核挂钩的方式进行补偿;
3.对执行政府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综合算账,不足部分实行政府补偿;
4.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绩效考核确认为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按综合算账的方式实行补偿;
5.对全民体检、一般诊疗费等在政策上有特殊规定的,应以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实行补偿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6.对承担公益性任务的,由政府按政策以税费减免的方式实行补偿。
第四条(综合补偿机制主要项目构成)
按综合算账纳入综合补偿机制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综合补偿机制中经常性项目。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和基层常用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常年重大公共卫生财政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财政补助,村卫生站(室)政府经常性补助,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支付的全民体检、一般诊疗费,政府其他固定补助和新纳入政府经常性补助项目等。
(二)综合补偿机制中政府一次性补助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及设备设施购置投入,全科医生及执业医生、人员培训补助,信息化建设投入,承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补助,以及纳入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其他一次性补助和政府税费减免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一次性补助和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锁定移交当地政府的化解债务的投入,另单列单算。
第五条(责任分工)
(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建立本级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遵循“统筹安排、分级保障”的原则,实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补偿政策;编制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补偿综合预算;负责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政府补偿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补偿;制定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综合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补偿资金的绩效考核。
(三)市发改委负责拟订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诊疗服务价格,并督促执行;负责将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相关项目纳入发展改革部门体制内资金分配安排。
(四)市卫生局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实行零差率的基层常用药物目录、信息化建设等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拟订公益性服务项目和标准;负责具备资质的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认定;负责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政府确定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的统计;负责组织对具备资质的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进行绩效考核。
(五)市人社局负责拟订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入分配政策(如绩效工资方案);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负责拟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保报销政策;负责全民体检、一般诊疗费等由医保基金支出项目的审核拨付。
(六)市食药监局负责制定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常用药品的采购和配送政策,并负责对配送采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会同卫生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核对清单,为政府补偿提供依据。
(七)市审计局负责将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综合补偿资金纳入年度审计工作,实行例行审计。
第六条(附则)
(一)各区(市)县可结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市)县建立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的具体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